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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三次会议)纪要—关于执行审查、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一中院  发布时间:2019-03-14 14:48:2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解决执行审查、裁决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规范审查、裁决程序,统一司法尺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于2011年8月23日至24日召开了第三次会议。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执行审查、裁决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执行审查、裁决案件类型
   (一)“执异字”号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2、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异议);
   3、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主体的申请;
   4、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5、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6、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案件的受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异议;
   7、被执行人提出债务已经消灭或部分消灭的异议;
   8、其他“执异字”号案件。
   (二)“执复字”号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执异字”号案件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案外人异议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申请复议。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三)“执督字”号案件,是指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案件。
   二、申请人参与审查程序问题
   (一)下列“执异字”号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或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按照撤回异议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1、案外人异议;
   2、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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