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以邻居私自在楼道安装的铁门影响其对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的使用为由,要求予以拆除。一审法院判决将涉案铁门拆除。叶某邻居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是某小区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吴某是该小区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秦某是该房屋的居住使用人。叶某与吴某、秦某是邻居关系。叶某厨房窗户与吴某房门斜对,厨房窗户正对楼道窗户,厨房窗户、楼道窗户和吴某房门之间形成公共楼道。秦某称7号房屋于2017年7月购买,后在2017年11月装修房屋时,更换了原房主在公共楼道安装的防盗门,继续将此区域封闭,进行自用,给叶某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造成不便。另查,先前法院受理的叶某起诉7号房屋原房主邱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7号房屋原房主邱某移除其安装在楼道内的铁围栏防盗门和其封堵在叶某厨房窗外的物品。叶某称上述判决生效后,由于7号房屋原房主邱某于2014年搬走,7号房屋一直没有人居住,因此没有执行。吴某和秦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更换安装铁门已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叶某的同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某和秦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未经邻居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共楼道安装防盗门,并形成封闭区域自用,导致叶某无法正常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故吴某、秦某应将其安装在楼道内的铁门拆除。吴某和秦某所持的铁门是长期客观存在,其仅是在购买房屋后进行更换,且铁门未影响叶某生活故不应拆除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秦某将其安装在涉案小区楼道内的铁门拆除。
吴某和秦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驳回叶某全部诉讼请求。其二人主张,买房时铁门就已存在,当年是分房单位牵头联系安装的铁门,不是私自安装的,并且其应对7号住户门前形成的一块专属于7号住户进出的唯一通道享有专有权,叶某正常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也不会遭受影响。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所涉楼道为公共区域,吴某、秦某无权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及邻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防盗门,将本属公共所有的区域封闭自用,其行为将对叶某家的通风及叶某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造成不便。并且,在叶某诉原房主邱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已判令邱某拆除其安装在楼道内的铁围栏防盗门,现吴某、秦某将原房主邱某在公共楼道安装的防盗门更换,继续将此区域封闭,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支持叶某要求拆除涉案铁门的诉请并无不当。吴某、秦某关于其对7号房屋门前的区域享有专有权的主张,缺乏依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