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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自媒体发表吴亦凡“吸毒”文章被诉
当庭坚称是帮吴亦凡“澄清”
作者:何悦  发布时间:2018-12-04 15:55:22 打印 字号: | |
  因在百度网讯公司运营的“百家号”及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头条号”上发布知名艺人吴亦凡涉毒文章,网民吴某及百度网讯公司、字节跳动公司被吴亦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吴某行为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犯,并判决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吴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该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12月19日,吴某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百家号”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头条号”的自媒体上发布文章《吴亦凡回应“被吸毒”很无辜,内行人用脑袋担保他绝对沾染过》,文章中有“他没沾毒品把我头砍下来”、“你说这个状态不吸毒简直就是扯犊子”等表述内容。吴亦凡一方认为,涉案文章一经发布,严重降低了吴亦凡的社会评价,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严重侵犯,故将吴某及百度网讯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涉案文章,关闭吴某账号。同时要求吴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5万元。关于涉案文章的创作目的,吴某表示是为帮助吴亦凡肃清谣言,其只是如实引用网友的评论,主观没有侵犯吴亦凡名誉的故意,反而是在抵制谣言,帮助吴亦凡维护名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吴某发布文章标题以及正文结尾的内容来看,明显具有误导公众形成吴亦凡事实上仍涉嫌“吸毒”的结论。而涉嫌“吸毒”的消极评价对娱乐明星而言,无疑会严重降低其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超出其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故吴某发布涉案文章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侵权。百度网讯公司和字节跳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投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内容,并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相关信息,已履行了法定义务,为维护网络空间自由、合理、合法的表达氛围,吴亦凡要求对吴某采取禁言、关闭账号等措施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吴某在涉案头条号首页连续十日发布声明,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同时,向吴亦凡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吴某本人出庭应诉。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文章是否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犯。上诉人吴某在二审庭审中坚持认为:其撰写涉案文章并无主观恶意,目的是帮助吴亦凡澄清谣言,维护其名誉,而且文章阅读影响量小,内容只是客观引用网友评论;此外,文章未对吴亦凡造成不良影响,且吴某本人也从未通过文章获益,因此并未侵犯吴亦凡名誉权。被上诉人吴亦凡一方则认为吴某发布的文章标题及内容主旨均为吴亦凡沾染毒品,吴某作为成年人对该篇文章给吴亦凡带来不良社会评价可以预见,其发布文章主观存在过错;此外,吴某发布文章的内容明显失实,吴亦凡作为社会公众人物,被误导与吸毒相联系已经给其演艺事业带来不良影响,吴某发布文章对吴亦凡具有诽谤意义,已经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截止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