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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因赔偿超过责任限额上诉 二审获支持
作者:唐兴华、鞠伟  发布时间:2019-04-10 10:32:25 打印 字号: | |
  王某与张某、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因其损失未获足额赔偿,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刘某及其二人所投保的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王某13万余元,其中甲保险公司承担10万余元。甲保险公司因对赔偿数额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改判,基于保险责任限额,确定甲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为7万余元。

  2017年11月15日,刘某将其汽车停放在某饭店门口的步行道内,王某行至此处,为绕开刘某的汽车,行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此时,张某驾驶汽车亦行驶至此非机动车道内,汽车与王某接触,王某倒地受伤,经鉴定伤残程度属九级。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王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张某及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刘某及其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余元。对此,张某、刘某认为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甲、乙两保险公司认为应在责任限额内理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以及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酌定张某负80%的赔偿责任,刘某负20%的赔偿责任,两保险公司按照各自投保人的责任对王某进行损失赔偿。

  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未考虑保险责任限额问题,故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改判其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损失。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应当考虑其责任限额。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先由甲、乙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超出部分再根据刘某、张某的责任比例,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理赔。本案中,王某的各类医疗费用损失共计4.5万余元,除去张某、刘某各自交强险限额后,剩余2.5万余元按照二人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对于王某伤残类损失,9.1万余元,由于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赔付限额,由二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均等分担,故对于一审未考虑责任限额而认定甲保险公司赔偿数额的问题,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某的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付共计7.6万余元。

  据此,北京一中院依法改判支持了甲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