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脑公司租用巨擘公司房屋作为其教育培训及学员住宿的场所,并进行了装修,却在签约一个月后即被告知腾房。原来,早在半年前巨擘公司已被要求腾退房屋。一审法院认为巨擘公司隐瞒重大事实,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并赔偿部分损失。双方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审结此案。
2016年10月11日,巨擘公司与神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神脑公司按照约定交纳房租至2017年4月30日,并支付履行保证金28500元。神脑公司主张,在双方约定的装修期内,其对房屋按照实际使用进行了装修改造,支出费用406000元。2016年11月21日,巨擘公司向包括神脑公司在内的若干租户送达《关于提前腾退房屋的通知》,要求租户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承租房屋予以腾退。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承租房屋产权单位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16年1月21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曾提起诉讼,要求巨擘公司腾退包含本案所涉房屋在内的整体场地。在该案进行过程中,巨擘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答辩称无法立即腾退,需要4-6个月的腾退时间。该案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约定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为腾退期间,且腾退期间内不得有新的转租行为或原转租合同到期后续签行为。
神脑公司认为,巨擘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涉诉事实属于隐瞒重大事项,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其装修损失。巨擘公司则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有关腾退事宜其已告知神脑公司,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巨擘公司在已同意腾退房屋的前提下,于2016年10月与神脑公司签订了长达三年的租赁合同,属于隐瞒重大事项,构成欺诈。但神脑公司对房屋权属进行审慎核查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且对于装修花费证据不足,法院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对损失进行酌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巨擘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8500元,并赔偿神脑公司各项损失133819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巨擘公司坚持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应被撤销。神脑公司则对赔偿数额不满,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406000元。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巨擘公司在已明知涉案房屋即将腾退且向产权人承诺了腾退时间的情况下,仍然与神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神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涉案房屋的诉讼情况在客观上无法知晓,因此合同应予撤销。巨擘公司主张口头告知神脑公司关于涉案房屋的诉讼纠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神脑公司主张的装修费用问题,其所提供的装修合同仅为工程预算,并未提供支出凭证,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勘验的情况二审法院予以认可。但神脑公司公司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故二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损失数额予以调整,最终判决神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91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