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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一)
作者:江伟  发布时间:2019-09-06 14:28:54 打印 字号: | |

对法官庭审语言的几点认识

 

语言学上认为,庭审语言是一种机构话语,与日常话语有着明显的差异:它是一种目的性地交谈,话题和话论转换具有协商性与监控性,话语的参与者扮演着特定的机构角色,法庭话语是以信息和多个听众为中心的。了解法庭话语的机构性是更好理解和构建庭审语言的关键之所在。接下来我结合自己从事刑事审判的感受,就庭审语言问题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一、庭审参与者的预期

 

诉讼的参与各方对庭审有不同的预期,这种预期会反映在其语言特点以及对他人的语言反映上。一般地说,法官希望所有人的庭审语言清楚、简洁,在清晰转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的同时,保证一定的效率。但是控辩双方所关注的重点与法官则有所不同。公诉人预期证明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希望通过自己的语言表达,证明指控事实不成立或证明其罪轻。另外,在有家属或者委托人旁听的案件中,律师可能还要展现出其精通法律、熟悉程序的业务优势。因此,参与者的不同预期及目的决定了各方当事人的庭审语言特点及对他人庭审语言的反映。

 

二、法官的庭审语言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庭审语言机构性特征以及法官对庭审的预期决定了法官的庭审语言有以下特点:一是程式化语言的不可或缺。二是对他人语言的控制。法官拥有诉讼的指挥权。因此,法官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语言当然有着一定的监控,这也是机构话语的特征之一。但是,这一点恰恰是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三是角色的中立性与实践的目的性并存。在庭审语言这一机构话语中,法官的机构角色是中立审判者,该角色要求其在语言上应当保持对控辩双方的中立。但法官的语言其实又是带有目的性的,为的是寻找证明与已知案情的吻合和矛盾之处。这种证实或证否的目的性语言往往是法官非程式化语言的大部分内容。

 

实践中法官的庭审语言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刑事法官发问环节给人以先入为主的印象。如被告人当庭否认指控事实,法官常常会在还未进行举证之前,就结合庭前已经看到的证据,对被告人发问。这时的发问,多少会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当然,这与实践中刑事庭审将法官的发问环节设置过于提前有一定关联。

 

第二,不注意控制动作、表情、语调,带有情绪,给当事人传递个人感情因素。有的法官遇到辩护人发言冗长、多人补充等情况时,常常有叹气、故意反应迟钝等行为。这种作法传递给当事人法官不够职业的印象。当然,部分也与辩护人发言过于冗长、重复以及过于偏离争议焦点有关。

 

第三,不够耐心,频繁打断他人发言或过于亲善,对他人发言放任不管。前者在年轻法官中较多,基于追求庭审效率以及过于自信的心态,年轻法官常常对他人的陈述缺乏足够的耐心,频繁打断和总结他人的发言。这样的行为会让当事人觉得不受尊重或是猜测法官有倾向,甚至引起庭审秩序的混乱;但另一方面,法官对他人的发言毫不控制的方式,也会极大影响庭审的效率。这两种倾向应该都不是庭审的最佳状态。

 

三、原因分析及对理想的庭审语言的看法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法官对庭审语言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大部分法官还是认为只要无碍查明事实,庭审语言无关紧要。

 

2、法官的自身原因。有的法官完全凭借经验把握庭审,不注重知识更新,因此,在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合理应对,只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制止行为。另一方面,年轻法官并没有对庭审语言的专门学习过程,只能是照猫画虎,延续以往的庭审语言,对当中的弊端也很难有改进的勇气和机会。而且,除审判长之外的其他年轻法官,几乎没有发言机会,缺乏锻炼,庭审语言的水平难以提高。

 

3、多元化的目标追求,使得法官对庭审语言的认识模糊。一方面,传统观念要求法官追求庭审实质化、追求庭审效率;另一方面,让当事人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的目标、以及降低投诉率、媒体的报道需求、延伸审判职能进行法制教育等多元追求,无形中扰乱了刑事法官对庭审核心目的的认识。反映在庭审语言上,就造成了上述提及的法官的不同作法和两极分化。我在询问一名老法官为何不打断律师总是在重复的发言时,老法官回答:“打断了,还要告诉他为什么打断他,他还会有很大意见,而且庭审效果也不好。就让他说吧,反正也得开一天。”这种想法很有代表性,在我们庭组织的讨论中,审判长几乎全部持该意见,年轻同志大部分持否定意见。至于怎样才算是庭审效果好,恐怕还得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衡量标准。

 

最后,我对理想化的庭审语言,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1、法官庭审语言应当保持中立性。即要求法官的语言保持适当的语调、表情、动作等,不带有情绪,能够对所有发言者一视同仁,这也包含了对法官提高自身素养的要求。

 

2、庭审语言作为机构性话语,其程序化、结构化、受约束化等特点不可避免。因此,一味放弃对庭审语言的控制不是法官应有的态度。这里我想略微展开两点,一是庭审效率到底重要不重要,二是冗余话语是否有打断的必要。对于第一点,我认为庭审效率至少在大部分疑难、复杂案件中是需要注意的,当然,如果诉讼各方都有更为完整地表达需求,愿意共同牺牲庭审效率,从让当事人感受法院公正的角度,似乎也可接受;但是对于冗余话语,即使不考虑普通人对冗余话语的容忍度,也要考虑到冗余话语过多,会扰乱他人的发言,湮灭庭审语言中的关键内容,法官有打断的必要。

 

3、作为机构话语的参与者,控辩双方的语言也对构建理想的庭审语言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或律师,应当在遵守法庭纪律、接受法官正当的诉讼指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发言简洁、重点突出。

 

有关庭审语言的研究相对较少,我们实践部门也多是个案讨论,缺少系统地总结和研究。因此,我的发言必然粗浅,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