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忠法论坛
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三)
作者:周军  发布时间:2019-11-06 14:32:24 打印 字号: | |

刑事法官的一般思维路径

 

在探讨刑事法官思维之前,我们大家先回顾一个真实案例,体会其中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的差异。

 

在引起社会关注的韩磊故意杀人案中,起诉事实是,韩磊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遂殴打李某,后将李某之女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致其死亡。

 

律师主要辩护意见是:韩磊当时不知道摔的是孩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主要理由是,案发现场光线条件不好;韩磊系高度近视,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且由于体位性低血压导致视力模糊。

 

法院判决完全否定了律师辩护意见,主要判决理由有三条。第一,韩磊案发前虽曾饮酒,但案发时精神状态清醒。案发前后多名证人的证言,证明韩磊案发时言行正常意识清醒,同时韩磊本人在庭审中可以清楚的回忆起案发前后的详细过程,亦证实韩磊作案时不存在醉酒状态。第二、韩磊案发时不存在因体位性低血压导致视力模糊状态。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韩磊在起身后迅速准确的绕至婴儿车前实施了将孙某某抓起高举过头后猛摔在地的行为,整个行为过程动作连贯、攻击性强、力度大,这种行为过程本身也不符合体位性低血压的症状表现。第三、韩磊虽属近视,但综合案发时的客观情况,可以认定其明知所摔对象为孩子。被害人孙某某身高为99厘米,案发时坐在婴儿车中,没有任何遮挡,虽然案发时处于晚间,但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案发周边有大排档摊位的灯光以及来往车辆的车灯灯光,且婴儿车一直处于李明的车灯光照射范围内,不存在现场光线条件不好导致看不清婴儿车及车内的孙某某的情况,且婴儿车与韩磊所称的购物车从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因此韩磊不明知所摔对象为孩子的辩解不成立。

 

一、刑事法官思维的基本要点

 

1、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的准入点是相同的。

 

刑事法官与刑事律师在入职前接受的是同样的法学院教育,执业时面对的是同一部刑事诉讼法,遵行的是同样的办案标准,因而思维的准入点都是相同的。

 

法官和律师在办案时都必须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其中的事实指的就是“有刑事犯罪发生”,而决定犯罪事实成立的依据就是“证据”,而据以认定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标准是“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不仅是法官据以定案的依据,也是刑辩律师展开辩护的法律基点。

 

2、刑事法官思维的基本要点

 

(1)怀疑起诉事实及起诉罪名。

 

一个法官如果失去怀疑的能力,对一个待证的起诉事实充满信任,不仅是刑事被告人的不幸,更是法官自己的不幸。怀疑的能力,源于对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刑事诉讼原则的认同与实践。

 

惩罚犯罪,维护并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是法官的职责。但惩罚犯罪必须是精准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过程、后果都必须是明确而具体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指控的被告人可能是犯罪行为人也可能不是犯罪行为人。一切要有待于指控证据的支持。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就无所谓事实。

 

(2)假定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

 

尊重被告人的辩解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法官的责任。假设辩方意见的成立,会让自己的思维不仅仅局限于起诉书固定的待证事实与证据,而从相反的视角审视案件。也许从这个视角里所看到的事实不一定是完全真实的,当然,起诉的事实也未必完全真实,但至少从相反的两个方向分别去看一个待证事实,应该是个相对完整的思维画面。去伪存真则是下一步要做的工作。

 

因此,刑事法官思维的核心点在于,坚守司法中立立场,秉持无罪推定原则,运用证据去证实或证伪指控事实。而律师辩护思维的基点在于,尽可能反驳指控事实,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二、刑事法官思维的基本成因

 

1、职业角色

 

角色的差异决定了思维的差异。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角色是裁判者,其思维路径是有事件发生,可能是犯罪,可能不是犯罪;可能是被告人所为,可能不是被告人所为,追求的是法律处理的公平公正。

 

刑辩律师的角色是辩护者,思维路径是有事件发生,可能不是犯罪,可能不是被告人所为,追求的是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2、职业理念

 

刑事法官因处于裁判者的立场,其职业理念的核心在于中立,不仅要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还要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保持中立。刑事法官不是检察官,不是追诉者。无论起诉书如何描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刑事法官都应保持高度冷静与客观,始终对指控事实及辩护意见保持一定距离。刑事法官的职责在于如何认定以及是否认定指控事实及辩护意见,并决定如何惩罚。因此,职业理念决定了刑事法官必须坚持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相统一。

 

刑事辩护律师的首要目的是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可以在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反驳指控事实。

 

三、刑事法官思维的具体落实

 

1、庭前阶段

 

在刑诉法恢复移送全部案卷制度后,刑事法官在庭前的主要工作是两个方面,一是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查阅全部案卷,全面梳理证据,初步审查证据,并通过提讯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接触及召开庭前会议,以提炼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需要庭审中重点查明的问题。二是查阅并熟悉本案庭审可能涉及的程序法及实体法的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于庭审中及时作出正确的程序性裁判。

 

在庭前阶段,刑事法官期待了专业化的刑事律师也在做同样工作,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2、庭审阶段

 

庭审阶段,刑事法官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控制庭审进程,在关键性的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阶段,将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在法律框架内发表相关意见。具体而言,在质证之前,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在质证阶段,控辩双方根据证据判断的“三性”发表相关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根据全案证据,发表对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综合性意见。

 

对于庭审阶段,刑事法官期待刑事律师高度熟悉庭审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发表简洁明了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及综合性辩护意见,且该辩护意见不能违背基本的常识,不能挑战基本底线。

 

3、庭后阶段

 

庭审之后,合议庭将对全案进行评议,评议时按照证据认证、定罪事实认定、罪名确定、量刑事实认定、刑罚裁量、涉案财物处理及附带民事部分处理的顺序,逐项评议案件,逐项论证控辩双方意见成立与否。在评议的每一个环节,我们都希望看到刑事律师能提供明确、清晰且论证充分的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同时我们期待律师能理性引导委托人,合理预期诉讼结果。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