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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以竞争方式选任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作者:北京一中院  发布时间:2019-12-16 10:00:00 打印 字号: | |

关于申请人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股份公司)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程公司)分别申请的两起破产重整案,本院经审查,决定对两案启动预重整。鉴于两案的债权人及职工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并且系关联企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要求,本院决定采取竞争选任方式确定上述两案在预重整阶段的同一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两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航股份公司于2002年12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春雷。经营范围包括燃气轮机及成套产品的研发、销售,燃气轮机动力工程设计、承包、安装、维修服务等。该公司对外股权投资6家,并有1家分支机构即中航股份公司沈阳分公司。根据中航股份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中航股份公司资产总额368507645.5元,负债总额654972918.83元。

申请人中航工程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春雷。该公司系中航股份公司100%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燃气轮机动力工程设备安装等。该公司无对外股权投资,有1家分支机构即中航工程公司沈阳分公司。根据中航工程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中航工程公司资产总额387460444.68元,负债总额571411 214.82元。

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重整申请后,又提出实质合并重整。根据两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显示,两方债权人共计690多人,在册职工共计660多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已入选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提交“邀请函回执”

如有意参加竞争,请于2019年12月18日17点前将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邀请函回执”(见附件一)寄至本院(截止时间以寄出时间为准),同时向本院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确认报名参加竞争。逾期未向本院寄送“邀请函回执”(原件)的,视为不具有参加本次竞争的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竞争,并通过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发送“邀请函回执”。

请报名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确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填写准确,通过“邀请函回执”中注明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中介机构的,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提交竞争材料

按照前项要求提交“邀请函回执”后,请于2019年12月21日17点前,将中介机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的竞争文件一式八份提交或寄至本院(截止时间以提交或寄出时间为准),同时向本院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逾期未向本院提交竞争材料的,视为不具有参加本次竞争的资格。竞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竞争成为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的陈述与承诺》(以下称《陈述与承诺》)。《陈述与承诺》应包含以下内容(请将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

(1)针对该案,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该负责任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并说明其有关合并破产(重整)的相关执业经历;

(2)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规模,并附其姓名、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并说明团队人员有关合并破产(重整)的相关执业经历;

(3)如担任案件管理人,拟开展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4)针对本次案件参与竞争的优势;

(5)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其他破产案件的名称、数量及进度情况;

(6)管理人报酬方案;

(7)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者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联合报名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必须是主责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必须包含各中介机构委派的人员。竞争文件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各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

(2)明确主责社会中介机构,该机构需对联合社会中介机构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并指定负责人,负责管理整个管理人团队;

(3)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分工以及管理人报酬分配方案。

2.《陈述与承诺》的基础说明及证明材料

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可以将用于支撑其《陈述与承诺》内容的基础说明及证明材料编制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本院提交,以作为评审委员会决策参考。

四、选任流程

报名截止后,本院将在初步审查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二项列明的“申报条件”后,通知参加竞争意见陈述会,并在会前组织各方抽签决定陈述顺序。

本院将根据各方在“邀请函回执”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另行通知抽签及陈述会时间。

特此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孙立尧、焦悦

联系电话:010-59891824、010-59891406

指定电子邮箱:bjpochanfating@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首钢重型机械厂院内北京破产法庭

邮政编码:100070


附件一:邀请函回执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