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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四)
作者:娄宇红  发布时间:2019-12-16 16:21:38 打印 字号: | |

明确界限、清晰目标、严格要求、拓展形式 进一步推动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互动

 

关于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关系,既存的法律规范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如《法官法》第32条第12项规定,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第一条即为严禁法官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该规定第6条要求,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等等。

 

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在诉讼程序之外,法官与律师的接触越少越好。这是基于两者的职业定位。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法律的框架下其首先要为服务对象的利益工作。而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为保证审判公正,注定两者必须保持距离。

 

但同时,法官与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其职业能力具有高度相似性,以各自的工作共同维护法律尊严。没有争议的是,肯定存在法律人从内心到行为共同认可的职业伦理,这决定了两者互动有着现实的基础。因此,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必然存在诉讼程序之外的交流,而这一交流应界限明确、目标清晰、要求严格、形式多样。

 

一、明确互动目的

 

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同属法律职业,其职业能力具有高度相似性,但职业特性却存在差异。因此,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交流应当界限清晰,目的明确。

 

首先是职业交流应当重视提升法律适用能力。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执业基础就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而这也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因此,两个职业之间的交流应当将重心放在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正确认知上,确保法治的统一。

 

其次是职业交流应当重视扩大职业了解程度。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职业特性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后者倾向一方力争权益,因此,两者对对方的工作流程、工作方式均存在了解上的不足,亟需通过交流互动增强了解,化解工作中相互间的误解。

 

再次是职业交流应当重视统一司法公信认知。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存在的前提均为社会对司法公信、对通过法律解决纠纷及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同。因此,需要通过交流将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间因具体案件而产生的分歧及相应的手段限制在法律规范限度内而不越界。

 

二、严格互动要求

 

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互动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又要能能实现互动的效果,则其诉讼外的互动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普遍性

 

首先是范围的普遍性。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互动应当向所有的法官和律师开放,特别是应当向所有的律师开放,即使是刚开始时条件不成熟,至少也应当成为阶段性的目标。也就是说,不应设门槛,这样笔者认为能够避免办成少数人的私人俱乐部。这么做也是为了避免法官和律师之间产生法律所禁止的特殊关系。

 

其次是问题的普遍性。这种提法不一定准确,意思是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互动不得涉及具体的个案问题,互动的内容应当是经过提炼的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具体个案问题,在诉讼中不得涉及。诉讼的归诉讼,诉讼和互动的界限必须划清。这也是避免出现相关规定禁止的法官向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的情形。

 

(二)公开性

 

虽然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互动的范围仅限于法官和律师,但应当让社会公众通过正常途径能够看到互动的内容。这样做起码有两个好处。一是有利于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展示互动主体与互动内容,排除不正当交往的嫌疑。二是有利于公众分享互动成果,能够通过公开方式查阅到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利于法治思想与法制内容的普及。

 

(三)专业性

 

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共同特点就是指向集中,专业性强,法律不仅是两者安身立命的基础,也是两者共同的职业追求。因此,两者间的互动在一方面,应当将内容严格限于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的成员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或者需要互相学习、启发,共同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将互动结果以专业性的形式进行展示,如通过法院的官方微博、微信平台进行评论转发,统一社会公众对互动涉及之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

 

三、拓展互动形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人们交流的手段也日益多元化,网络化。因此,在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互动中,形式上也应不断拓展,不仅需要继续强化现实层面的互动交流,更需要依托信息化与网络化拓展互动方式。

 

(一)现实中的互动

 

1、法院与律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

 

作为律师群体的自治组织,律师协会在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交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应当建立法院与律师协会之间的互动平台,完善双方的交流机制。例如,可以由法院与律协作为共同主办方,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论坛、法治沙龙、专题讲座等活动,意欲参加的法官或律师可以通过法官或律协这一渠道报名参与。

 

2、双向的授课培训交流

 

在坚持普遍性、公开性、专业性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邀请资深律师,律师协会也可以邀请资深法官就各自工作中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看法、工作形态与流程、特定社会法律现象等相关问题进行培训或授课,以强化双发对对方职业的认识,统一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二)网络上的互动——利用微博、微信形式,借用官微等平台进行交流

 

1、开设法官与律师职业互动的专题微访谈。通过邀请资深法官、律师做客微访谈,介绍各自的工作情况,可以让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更深层次了解对方的职业习惯与工作流程。

 

2、开设网络平台上的专门话题讨论。通过创设针对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互动的专门网络话题讨论,吸引广大法官、律师及社会公众参加,普及法律职业的社会认同,增强公众的法治理念,扩展司法公信的社会影响。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