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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
民商一审案件管辖规定
作者:一中院  发布时间:2019-06-16 11:16:53 打印 字号: | |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六、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由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特别提示

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本院的管辖范围有较大变动。特提示如下: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二、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