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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一线法官的责任与担当(一)
作者:高萍  发布时间:2020-01-19 09:11:20 打印 字号: | |

法治与司改同行:相信一份坚守的力量

 

我今天想从一名老法官的角度谈一下对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的一点感悟。我是1985年进入法院工作的,到今年正好30年。这期间我从事了7年的书记员工作,8年助理审判员工作,2000年晋升为审判员并调任民二庭任副庭长,2007年被任命为民二庭庭长。可以说我人生的几乎全部职业生涯都是在法院度过的,这使我有幸见证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要历程。

 

在我的印象中,司法改革曾引起法院工作三次较大的转变。第一次是我初入法院时所经历的消除文革“法律虚无主义”,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改革。尽管当时的司法工作,理念模糊、方式简单,但社会终于开始回归法制的轨道,司法逐渐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并且初步建立了公开审判、合议、举证等基本的审判制度。

 

第二次重大变化是上个世纪90年代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随着司法的功能性质、职责使命以及指导理念等问题逐渐清晰,诸如公正、效率、平等、中立、程序正义、权利保障等司法理念开始浸润到司法工作中。原来“审讯式”、“教育式”、“压制式”的审判方式,向“法官中立,当事人对抗”的模式转变。裁判机制由“事实裁判主义”向“证据裁判主义”过渡。而我们这一代法院人也逐渐从法律的“门外汉”转变为“知法懂法”的法律“看门人”。

 

从1999年开始,以“一五改革纲要”为标志,我国启动了全面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驶入了快车道。在坚持“公正和效率”的指导思想下,司法改革深入到审判权运行、审判组织建立、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制度、审判管理机制、队伍职业化建设、司法行为规范化等各个方面。司法工作发生了全方位的深刻变革,法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但改革也并非一番风顺,一马平川,我们也曾有过迷茫,也曾走过弯路。如面对“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矛盾与冲突,我们曾经非常困惑。为了片面追求诉讼调解率,我们甚至不惜牺牲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另外,我们的福利待遇还曾经随着公务员的工资改革而一同“被阳光”。

 

在经历了近30年的改革探索之后,我国的司法改革已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作为一名一线法官,我深刻感受到一些制度性、机制性和体制性的难题对我们审判工作的严重制约。如在审判权运行方面,审判权的行使受到各种力量干预,裁判结果背后渗透着权力、利益、人情等多种法外因素的博弈,审判独立还远未能实现;在审判责任落实方面,“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担责”的现状使得审判责任制变成一句空话,也让审判权的行使变得更加“任性”。在合议庭组成模式方面,传统一审一书的配置模式,使法官承担了过多的审判权行使以外的事务性工作,难以兼顾司法公正和效率。在审判管理方面,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和违背司法规律的考核制度,使得法官挣扎于追求个人业绩和理性处理案件的矛盾之中。

 

面对以上种种问题,唯有改革才是出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节点上,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以务实的态度和实干的精神拉开帷幕。而我所在的民二庭有幸成为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单位,这也使我们有了发现问题、解决矛盾,敢于“试错”的机会。改革半年有余,我们重组了合议庭配置,厘定了法官员额,规范了院庭长职权,调整了职责分工,取消了汇报审批,落实了办案责任制,调整了考核指标,修订了考评规范,建立了法官会议制度,整个审判权运行机制和模式有了显著的变化。我们不敢说改革已经成绩斐然,但也实现了改革前后得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也正是得益于改革试点工作,我庭去年审判业绩排名全院第一。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如:法官和助理的职责交叉,重复劳动导致工作效率不尽如人意,合议庭组成模式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员额制背景下法院队伍稳定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现阶段的改革缺乏强有力的物质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审判庭何去何从需要尽早研究。

 

改革即是变化,它意味着权力的重新调整、利益的重新分配,也意味着观念和习惯的改变。对于改革我听到了不少抱怨与批评,看到了一些转身和离开,但我更看到了那些面对失落、迷惘与彷徨仍然选择坚守的同志。我认为,法官也许是这个世界上最崇高的职业,因为我们每天都在传播公平、分配正义、重塑良知。尽管我们自嘲为“司法民工”,但法治的大厦又何尝不是我们一砖一瓦筑建而成。身处变革的时代,我们应当有一种“位卑未敢忘忧国”的情怀。罗曼罗兰曾经说过:“只有一种英雄主义,就是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更何况,司法改革的前景远没有那样惨淡,而是充满了光明和希望,我们没有理由退却。相信一份坚守的力量,不忘初心,但行好事,莫问前程,也许就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我们应当忠诚、努力、清醒和自信,为了我们的事业,更为了法治的未来!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