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二级指标“回收率”主要评价担保债权人通过重整、清算或债权追回程序收回的美分在1美元中的占比,具体考量破产审判时间、成本和效果等要素。“回收率”中的时间是从债务人违约开始计算到最终实现继续经营或是拆分处理为止,其中,破产案件的时间是影响“回收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北京破产法庭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以时间表形式明确法定重整时限,同时对一般重整案件提出建议审理期限,以期推动重整案件快速审理,提高债务执行效率,从实践层面助力提高债权“回收率”。
划重点
序号 | 程序事项 | 法定完成时限 | 完成期限(天) | 一般重整案件建议期限(天) |
1 | 裁定受理 | T | T | |
2 | 送达受理裁定 |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 T+5 | T+5 |
3 | 管理人通知债务人向法院提交材料 | 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T+20 | T+15 (10日) |
4 | 通知已知债权人 | 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25日内 | T+25 | T+7 |
5 | 发布公告 | 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25日内 | (含在上述T+25内) | (含在上述T+7内) |
6 | 债权人申报债权 | 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90日 | T+115 | T+67(60日申报) |
7 | 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5日 | 会议召开前15日以上(含在 T+115内) | 会议召开前15日以上(含在T+67内) |
8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 T+130 | T+77(10日内) |
9 | 管理人或债务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经申请可裁定延期3个月 | T+180 (T+180+90) | T+150 (5个月) (T+150+90) |
10 | 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 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 | T+210(T+300) | T+170 (20日) (T+260) |
11 | 管理人通知各方参会 | 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5日 | 会议召开前15日以上 | 会议召开前15日以上 |
12-A | 各表决组均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 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 | T+220(T+310) | T+177(7日)(T+267) |
13-A |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 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T+250(T+340) | T+197(20日)(T+287) |
14-A | 终止重整程序裁定送交债务人执行法院 |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 T+255(T+345) | T+202(T+292) |
12-B-1 |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二次表决 | 合理期限内 | T+210+X(T+300+X) | T+170+(30日)(T+260+30) |
12-B-2 | 二次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 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 | T+220+X(T+310+X) | T+177(7日)+(30日)(T+267+30) |
13-B |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 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T+250+X(T+340+X) | T+227(20日)(T+317) |
14-B | 终止重整程序裁定送交债务人执行法院 |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 T+255+X(T+345+X) | T+232(T+322) |
15 | 个别债权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表决 | 管理人准许延期30日 | ||
16 |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批准;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 |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
注释
①序号1:起点“T”为受理裁定作出之日。
②序号3:申请人不是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自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北京破产法庭出台的《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六十四条)。
③序号6、序号9:债权申报和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可同时开展。
④通常情况下,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不安排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法院一般应当先行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⑤序号9: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最后1个月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未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⑥序号14:自终止重整程序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裁定送交债务人的执行法院,因重整程序中止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根据北京破产法庭出台的《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
⑦序号15:如有个别债权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表决,管理人可以准许其延期表决,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故14-A或14-B的完成期限将根据延期时间相应延长(根据北京破产法庭出台的《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不是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自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各方参会。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先行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个别债权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表决的,管理人可以准许其延期表决,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范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债务人的执行法院,因重整程序中止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