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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可没那么简单!
作者:赵悦 韦盛轲  发布时间:2020-04-08 10:12:06 打印 字号: | |

甲同学:我们都知道不论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都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那么你知道这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吗?

乙同学: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就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

甲同学:原来如此呀!那实践中又会有哪些常见问题呢?



别急

3月31日晚上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长赵悦

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

通过“腾讯会议”系统

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为题

开展了一次别开生面的

“云课堂”远程授课

 

这堂课采取以案例教学的方式

面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社会法研究生班和本科班全体同学

以及部分民商法专业的同学

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问题一 

问: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哪些情形属于该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问题二 

问:用人单位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三

问: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呢?

答:《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问题四

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达成了一次性解决协议或无争议兜底条款,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授课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赵悦庭长的授课内容深入浅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指导性,从专业审判的角度为他们今后的学习提供了新视角,拓展了新思路,对他们系统掌握劳动法知识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