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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怎么不是案外人?
作者:栗俊海 徐梓程  发布时间:2020-05-13 09:05:41 打印 字号: | |

“喂,法官吗?这起执行案件我们不是当事人,那我们应该算是案外人吧?我对执行裁定书不服,我想要复议……”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就是案外人吗?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会直观地回答YES。那么,法律规定真的是这样的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来了解一下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案外人吧!

基本案情

在物华公司与天宝公司、人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解除物华公司与天宝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天宝公司退还物华公司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人杰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物华公司的保全申请,查封了人杰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判决生效后,物华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评估,执行法院决定对涉案土地进行拍卖。

就在此时,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出来了。地灵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地灵公司主张,地灵公司与天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案执行过程中,人杰公司以其名下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为该案提供担保,法院轮候查封了涉案土地。因此,地灵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请求撤回对涉案土地的委托拍卖,终止拍卖程序。

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地灵公司不具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地灵公司提出的异议。地灵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复议,坚持认为地灵公司是本案的适格异议主体。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地灵公司主体资格的问题,地灵公司系人杰公司的债权人,但其对人杰公司享有的是金钱债权,对涉案土地本身并不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故不具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资格。最终裁定驳回了地灵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审裁定。

法官说法

实践中,许多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并不清楚自己是案外人还是利害关系人,对自己提出的异议究竟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往往区分不清。那么,到底该如何区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呢?

一、利害关系人VS案外人

利害关系人是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有四类,一是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是拍卖程序的竞买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是优先购买权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是协助义务人,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案外人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特有的概念,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实体权利以所有权为典型,包括用益物权、特定债权如租赁权、无过错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等。

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权利基础是不同的,利害关系人主张的是程序性权益和不能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而案外人主张的则是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二、案外人异议VS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因法院的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而导致权益遭受侵害的,法律上主要有两条救济途径。

一是程序上的救济途径,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途径予以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审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实体上的救济途径,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途径予以救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由执行法院通过非诉程序先行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审查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前者称为执行行为异议,后者称为案外人异议,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行为异议指向的是法院的执行程序,目的是纠正法院的执行行为,并不以排除执行为必要,案外人异议指向的对象是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某一执行标的物的执行。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