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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清算破产案件登记立案指南
作者:一中院  发布时间:2020-05-19 10:08:21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当事人立案,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规范立案窗口工作,提升立案诉讼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告知:。

 

第一节 申请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债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六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八条 2016年11月1日以后,下列案件由我院集中管辖:

(1)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3)上述强制清算案件与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第九条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请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应提交以下诉讼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及事实依据;申请书及副本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盖章。

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笔录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捺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与申请事实理由相对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申请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并附证据目录;

(五)有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及时间;

(六)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书中有下列情况的,申请人需修改后提起诉讼:

    (一)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

    (二)所列被申请人信息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三)对当事人的记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导致法院无法确认申请人身份的;

    (四)所记载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明确,导致从起诉状中无法看出其主张了哪些请求权,并且这些请求权建立在哪些事实关系基础上的。

 

              第二节 主体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起诉人。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法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或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法院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起诉人。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职务证明,并加盖公章。

(四)由律师代理的,不需要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由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一)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件、证件复印件;

(二)代理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居(村)委会证明,以及生效裁判文书、人事档案等证实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据;

(三)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

(四)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提供该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介绍信等书面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近亲属”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当事人所在社区”为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社会团体”为依法成立并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法团体,其仅可以对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代理人。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与当事人存在真实、持续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或组织以申请人身份提起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诉讼代表人提起申请的,除提交全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申请人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并由共同申请人签字。

第十五条 外国人及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主体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立案阶段实行首问负责制,由首次接待法官负责案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应填写《立案接待登记表》、《立案流程表》、《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告知书》,立案法官向起诉人发放《廉政监督卡》。

第十八条 申请清算破产案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