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色,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特点、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
北京一中院民二庭审理的“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案”,行政庭审理的“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成功入选!
01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012年3月,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与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焦化公司)分别签订《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约定中节能公司负责资金筹集、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为煤焦化公司建设一套干熄焦系统,以及汽轮发电站和配套循环水站,并在合同期结束后无偿转让建设项目所有权,煤焦化公司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2012年12月,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罗炎明与中节能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案涉节能项目已竣工投产,双方亦确认2014年4月30日为项目节能效益分享起始日,但煤焦化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中节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煤焦化公司向其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逾期支付该款项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9949.39万元,建业公司、罗焱明依约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北京一中院一审认为,《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遵守。煤焦化公司未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构成违约。且其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已明显超出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应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中节能公司依据《保证合同》要求建业公司、罗焱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一审判决,煤焦化公司向中节能公司支付《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项下节能效益分享款13823.9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建业公司、罗焱明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煤焦化公司向中节能公司支付《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项下节能效益分享款3046.4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意义:本案系节能服务合同纠纷,属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煤焦化企业传统上属于重点污染企业,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负有升级转型重任。本案中,煤焦化公司与合同能源管理专业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引进资金进行项目改造,升级改进生产工艺,促进节能减排的模式,可资推广。本案判决依法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方关于节能效益分享款的诉请,对于推进形成成熟、规范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促进节能减排具有积极意义。
02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淀区环境局)至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以下简称国旅卫生保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安装的水污染处理设施处于断电状态,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市政管道。次日,海淀区环境局对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市政管道,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海淀区环境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听证等相关程序,对国旅卫生保健中心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海淀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意义:本案系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道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医疗废水具有特殊排放标准,其监管涉及《水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案中,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将医疗污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道,给民生安全造成恶劣影响。人民法院在法律法规竞合时,支持行政机关适用处罚较重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彰显了司法规范医疗废物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力度。
近年来,北京一中院案例研究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案例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形成五大显著特点:
一、以点带面,精品引领
北京一中院从2013年起正式建立精品案例评选制度,每年从本院生效的案件当中评选精品案例50篇左右,目前已形成具有一中特色的精品案例350余篇,涵盖各审判领域,突出精品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评选出一大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二、跟踪培育,节点管理
健全完善院庭两级典型案例发现机制,有效提高典型案例的发现识别能力,进一步缩短“案”与“例”的生产周期,强化案例的征集管理、综合审查、选编运用与统计考核等工作,努力提升案例研究品质,促进好案例早发现、早撰写。
三、以老带新,全员参与
树立精品意识,建立完善员额法官全员参与和“法官+法官助理”“1+1”案例撰写模式,以老带新,优势互补,有效激发案例撰写研究热情,确保高质量完成案例撰写工作,有力促进全院案例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四、专家评审,注重转化
建立完善案例专家评审库、咨询库,严格案例审核,切实提升北京一中院案例的整理质量和参阅价值。加强案例成果的转化运用,拓宽转化渠道,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上级单位积极推介,实现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转化应用。
五、完善制度,加强保障
制定出台北京一中院《关于改进和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将案例工作纳入到全院调查研究工作当中进行统一部署和谋划。制定出台《精品案例选编管理工作办法》,严格规范精品案例选编工作,为推动北京一中院案例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据悉,近年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案件成功入选最高法院第38号指导案例,多篇案例入选全国法院、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及北京法院参阅案例。每年向《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报送各类案例400余篇,采用数量稳居全市法院前列。近三年,在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荣获15个全国奖项。先后荣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先进组织单位奖、北京法院案例工作优秀单位奖等。
下一步,北京一中院将进一步深化推进案例研究工作,切实将案例研究作为促进法院审判权科学运行、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有效统一、审判理论不断创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切实提升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在努力实现案例工作成为北京法院领头羊和排头兵工作目标任务上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