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0年3月以来,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管理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围绕便利管理人办理各项破产事务,推出近三十项改革措施,为管理人查询信息、办理涉税事项、接管财产、处置财产等提供全方位便利化制度保障,切实解决影响破产程序有效推进的瓶颈障碍问题。为此,本公号结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对上述改革措施以连载问答形式就主要内容及具体流程进行提示,以期强化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大幅提高北京办理破产质效。
Q:北京市增设了哪些政务服务事项?
A:根据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主要增设以下政务服务事项:
(1)在市、区两级公安交管部门增设“破产(强制清算)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
(2)在各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增设“破产(强制清算)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3)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增设“破产(强制清算)社保信息查询”;
(4)在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设“破产(强制清算)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
(5)在各区医保部门增设“破产(强制清算)医保信息查询”;
(6)在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增设“破产(强制清算)房屋交易信息查询”;
(7)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增设“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Q:管理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和在审案件信息?
A: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破产管理人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查询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对接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智汇云系统分别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以及诉讼、执行案件信息,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管理人。
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发布的《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向银行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信息。
Q:管理人可以查阅并复制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卷宗和档案材料吗?
A:根据《查询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
(1)对于查阅涉及债务人的未结或者已结未归档的诉讼、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管理人可以预约现场查阅。预约方式包括: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联系法官窗口或者拨打12368人工语音诉讼服务热线。
管理人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③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④经办人员身份证。
(2)对于查阅已归档案件的电子档案,管理人可以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进行申请。申请查阅电子档案的,管理人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与现场查阅一致,并应当将材料上传提交审核。
Q:管理人如何查询债务人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办理涉税事务。
(1)线上方式为管理人以债务人身份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管理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2)线下方式为管理人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窗口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③管理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④管理人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⑤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Q:管理人是否能够查询并办理债务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
A:可以。根据《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账户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视同债务人自行办理。
管理人办理债务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③管理人介绍信;
④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Q:管理人如何办理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
A: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便利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办理机动车查询处置业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1)管理人(清算组)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城、西城、顺义、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
管理人(清算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复印件1份);
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
③注明委托事项的管理人(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④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仅供核验〉)。
(2)管理人(清算组)查询与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或者违法信息,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注明查询事项的调查令。
Q:管理人可以查询哪些证券品种?
A:根据《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过户等登记存管业务问答》(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存管问答》)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可以查询的证券品种与债务人可以查询的证券品种范围一致,具体包括:
债务人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份及B类股份、优先股、债券、场内基金、权证、港股通标的港股等证券,衍生品合约账户中持仓的股票期权等衍生品合约。
Q:管理人可以查询哪些证券信息?
A:根据《证券登记存管问答》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可以查询的证券信息与债务人可以查询的证券信息范围一致,具体包括:
债务人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证券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衍生品合约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持仓变动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变动信息等信息。
Q:管理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证券查询业务?
A:根据《证券登记存管问答》的有关规定,管理人既可以就近前往债务人的指定交易/指定结算/证券托管代理机构办理查询,还可以直接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营业大厅办理查询。债务人注册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用户并完成身份认证的,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网络用户权限后,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上营业厅、微信营业厅、中国结算APP等在线渠道办理查询。
Q:管理人查询债务人所持有的证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根据《证券登记存管问答》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③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④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