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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对簿公堂,是赠与还是借名买房?
作者:王湘羽、王梓茜  发布时间:2020-09-15 14:54:47 打印 字号: | |

徐先生与前妻在婚内购买了一套300余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小徐名下。成年后小徐的自作主张卖掉房屋,知情后的徐先生便向其索要售房款,小徐拒不支付,双方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小徐向徐先生支付一半售房款。小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审结该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先生与谭女士原是夫妻,于1989年生有一女小徐。2004年,徐先生以当时十五岁的小徐名义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处房屋,房价款均为徐先生所出,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小徐。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长期由徐先生保管,房屋也一直由徐先生用于开办茶馆,各项支出与收益均由徐先生管理。2005年,徐先生与前妻谭女士协议离婚。由于父母离婚,小徐与父亲的感情也日渐淡薄。后小徐在未告知父亲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以2435万元的价格出售。徐先生得知后大为恼火,他认为虽涉案房屋当时登记在女儿名下,但实际上的所有权人是自己和前妻,在沟通未果后,徐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徐诉至法院,要求女儿将出售涉案房屋所得房款的一半计1217.5万元给付给自己。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涉案房屋登记在小徐名下的行为是否构成“赠与”。本案中,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徐先生支付,徐先生和前妻一直未将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交付给女儿,而是由徐先生一直控制房屋并长期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徐先生和前妻也从未作出将房屋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综合各种因素,可认定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应当是徐先生和前妻,徐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份额。一审法院判决小徐应当将售房款的一半给付给徐先生。

小徐不服一审判决,坚持认为父母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就是将涉案房屋赠与自己,故不同意支付父亲一半的售房款,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徐先生支付,房屋交房后一直由徐先生控制使用,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亦一直由徐先生持有,在小徐成年后,房屋实际控制权及收益、权利凭证等亦始终由徐先生管理控制。按照常理可知,徐先生并无将涉案房屋赠与小徐的意思表示。结合徐先生在一审起诉时主张其是为规避生意风险而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小徐名下,可对其使用小徐名义购房一事做出合理解释,故徐先生及前妻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小徐名下应当属于使用小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非将涉案房屋赠与小徐。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究竟属于赠与还是借用子女名义购房,在实践中确实容易混淆,需要针对个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论是借用子女名义购房还是将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房屋都由父母出资购买,在子女未成年时,房屋的相关权利凭证及实际控制等一般也交由父母掌握,所以两种法律行为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在进行判断时,一方面要审查父母是否存在借用子女名义购房的合理解释,比如规避生意风险等,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双方的行为审查父母是否存在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比如是否在子女成年后将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子女等,从而对赠与和借用子女购房的情况进行区分。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