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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便利化系列问答(四)
作者:一中院  发布时间:2020-10-15 10:53:51 打印 字号: | |

20203月以来,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管理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围绕便利管理人办理各项破产事务,推出近三十项改革措施,为管理人查询信息、办理涉税事项、接管财产、处置财产等提供全方位便利化制度保障,切实解决影响破产程序有效推进的瓶颈障碍问题。为此,本公号结合北京破产法庭发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上述改革措施以连载问答形式就主要内容及具体流程进行提示,以期强化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大幅提高北京办理破产质效。


Q: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

A: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其列为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Q:对于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收益,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

A: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对于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收益,管理人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时,不得自行以该投资价值为负或者为零而决定不予清理。

  同时,拍卖或者协议转让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管理人应当依法通知该有限责任公司及全体股东;拍卖或者协议转让债务人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管理人应当依法通知该股份有限公司。


Q: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完成评估、审计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吗?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及《指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完成评估、审计工作的,管理人应当以节约成本、提高履职效率为原则,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考量是否采用。

   执转破案件中,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或者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

   如果管理人认为需要重新评估、审计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评估、审计中介机构,或者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评估、审计机构选定工作的有关规定,随机确定评估、审计机构;必要时,可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应当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及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原中介机构已收取的费用予以退还或者未收取的费用不再收取等内容。


Q: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对于执行部门已经启动的司法处置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如何处置?

A: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协调运行通知》)的有关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执行部门对债务人财产已经启动的司法处置程序应当中止,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进行处置;管理人申请由执行部门继续进行司法处置程序的,应当向破产审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执行部门配合处置后的拍卖或变卖所得,移交管理人。


Q:管理人如何处置债务人名下的京牌小客车?

A:根据《协调运行通知》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可以申请破产审判部门委托执行部门对债务人名下京牌小客车进行司法处置。相关处置程序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Q:管理人可以办理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的哪些业务? 

A: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便利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办理机动车查询处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机动车查询处置通知》)的有关规定,管理人(清算组)可以办理破产企业(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的信息查询、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解除查封、解除抵押/质押、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的,无需补办。


Q:管理人如何处理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的非现场交通违法?

A:根据《机动车查询处置通知》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可以到本市各公安交通支队、开发区大队执法站,依法处理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非现场交通违法。

   处理上述非现场交通违法,无法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人(清算组)可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由该法定代表人作为车辆管理人接受罚款处理,不再要求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管理人(清算组)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复印件1份);

    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

    ③注明委托事项的管理人(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④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仅供核验〉)。


Q:管理人如何办理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解除查封、解除抵押/质押等业务?

A:根据《机动车查询处置通知》的有关规定,管理人(清算组)可以到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上述业务:

 ①对于已办理抵押/质押的机动车,车辆交易出售前,管理人(清算组)应当持身份证明材料(与问题7所持身份证明材料一致)与抵押/质押权人共同办理,或持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办理解押手续;

 ②对于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机动车,管理人(清算组)应当持身份证明材料(与问题7所持身份证明材料一致)、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办理,无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场。


Q:管理人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分债务人的证券财产?

A: 根据《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过户等登记存管业务问答》(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存管问答》)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可以采取四种方式处分债务人的证券财产:

   ①场内交易;

   ②司法协助执行;

   ③协议转让;

   ④实物分配。


Q:管理人如何办理债务人证券财产的协议转让业务?

A:根据《证券登记存管问答》的有关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分债务人证券财产的,转让双方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共同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管理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②证券交易场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③转让协议正本;

  ④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对于破产企业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证明书、管理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适用于需经批准或者备案方可进行的证券过户登记的业务情形);

  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关于该次股份转让的公告(以证券交易场所的信息披露要求为准);

  ⑦完税凭证(适用于拟过户股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情形)。


Q:管理人以实物分配方式处分债务人证券财产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根据《证券登记存管问答》的有关规定,管理人以实物分配方式处分债务人的证券财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②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③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载明证券财产实物分配归属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④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对于破产企业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证明书、管理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适用于需经批准或者备案方可进行的证券过户登记的业务情形);

   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关于该次股份过户的公告(以证券交易场所的信息披露要求为准);

   ⑦完税凭证(适用于拟过户股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情形)。


Q:管理人办理限售证券过户时,是否需要提前解除限售?

A:根据《证券登记存管问答》的有关规定,限售证券过户时无需提前解除限售,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