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忠法论坛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来了,你应当知道的四个关键词
作者:曹明哲  发布时间:2020-12-21 19:33:51 打印 字号: |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这一举措无疑将助力企业担保融资。那么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意味着什么?对交易和司法实践有何影响?北京一中院法官以“四个关键词”为您讲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意义。

关键词一:民法典

《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较《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删除了原《物权法》涉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如第403条动产抵押的一般规定删除了原《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关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规定,第443条删除了原《物权法》关于基金份额、股权出质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规定。但在删除的同时,《民法典》未明确具体的登记机构为何。

此外,《民法典》在动产担保上的重大革新是采纳了功能主义的担保理念,规定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交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但是同样亦未明确上述交易的登记机构。

此次会议明确了“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即回应了《民法典》的上述变化,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落实将与《民法典》配合实施,完善动产担保融资体系。

关键词二:营商环境

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之前,动产担保的登记体系大抵系以标的物行政归口管理为特征的多元化动产担保登记体系,如就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动产抵押登记、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基金份额和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登记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由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等等;而且未全面贯彻电子化登记。这影响了我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获得信贷便利度”指标的得分,尤其是其中“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的得分,世行专家认为我国并没有建立在线的统一登记系统。

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也加快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设,如2019年4月北京即试点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7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此次会议明确,明年施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提供基于互联网的全方位服务,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多头登记的成本,提升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关键词三:权责划分

由于过去动产担保的分散登记,部分动产担保交易缺失登记平台,对于登记的作用以及交易相对人对登记状况是否具有查询义务等,在实践中存在着分歧。以融资租赁交易为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是出租人登记租赁物权属的平台,但这并非是法定的登记平台,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往往提出其不具有查询义务。为了固定在前述登记系统中登记以及查询的法律效果,不少地区均出台规定,所在辖区内的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具有登记义务,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拟就租赁物从事交易的相对人,应当查询登记状况,未查询的当事人风险自担,推定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此次会议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将在“全国实行”,登记的作用、法律效果及各方当事人的权责边界得以明晰。

关键词四:形式审查

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有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之分。前者是指登记机构就登记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实质调查和验收的义务;后者中,登记机构仅就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比对,至于物权的变动过程与登记的状态是否相符,登记机构不负调查职责。

就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较强的权利推定效力,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记载事项推定与真实物权情况一致,在此之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存在因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但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法律构造与不动产登记不同,动产流通性强,不易用文字具体化和特定化,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只是对于交易第三人具有提示和警示作用,登记机构无法保障真实权利情况,登记机构只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在过去无论是动产担保的登记机构还是司法裁判,均曾有观点认为动产担保登记机构负实质审查义务。此次会议明确动产担保自主登记、自主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