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出生于翰林世家,从小得到曾任晚清军机大臣的祖父瞿鸿禨的童蒙。正因为这样的家学渊源,瞿同祖拥有深厚的旧学功底,对中国古代典籍拥有深刻的理解。1932年他以优异成绩被保送入燕京大学就读,主修社会学,选修历史学。在吴文藻先生和洪业先生的教诲和影响下,瞿同祖于1934年进入燕大研究生院,专攻社会史学。丰厚的旧学功底,辅以现代社会学、历史学研究方法,加上对中国传统社会深厚的兴趣,使得瞿同祖在缺少资料的抗战期间,凭借惊人的学识,在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这一崭新的课题上,开辟出新的学术领域,影响至今。
站在现代法学角度,或者说西方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中国古代法律往往为现代法治所轻视,中国的传统法律观念往往与“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相对立。瞿同祖从“家族”出发重新审视中国古代法律,发现其不失为维护家族、社会及阶级秩序的良好工具,是中国独特的社会土壤中蕴育出的独特果实,断不能以西方社会的标准加以衡量。
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各章节的名称上看,这是一部从下往上看的历史,从家庭这一微观的角度切入,分析中国人朴素、传统的家族观,进而投射到整个社会治理上,家庭—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逻辑严密。
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在家族中以父权为核心形成一个以血缘为度量的同心圆,构建家族内部秩序,而婚姻关系则使得各个独立的同心圆产生交集,形成长幼亲疏格局。在家族之上,整个社会则是由阶级构成,形成一种尊卑上下格局。每个个体在这一社会结构中都有自身的位置,或尊或卑,或主或从,或贵或贱,每个人都有一个专属自身社会地位的烙印。中国古代法律也相应地形成一种不对等的规范体系,它建立在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基础之上,小至于家,大至于国,“等级”二字成为构筑中国社会之核心所在。法”与“礼”结合,成为维护这一有序的等级结构的工具。
从商周开始,中国古代社会结构逐步发展为一种建立在严谨、稳健的等级制度之上的结构。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甚至某种情况下演化为舅权),不断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不可否认,秦国为代表的对人身高度控制的法律体系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家庭内部森严的等级体系。然而,秦汉之后近2000年的中华帝国内部,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仍然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微观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维护与保障的对象。法律之适用取决于血缘之亲疏,而该亲疏关系则以服制为中心,形成一条长幼有序的数列,蜿蜒数千年,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婚姻者合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是在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
从家族中的关系投射,阶级便成为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戏份。儒家所主张的礼不下庶人,对“劳心者”“劳力者”做了阶层的划分,不同的阶层执不同的“礼”,礼在此处可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丧葬等,均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与“礼不下庶人”相对应,“刑不上大夫”成为更重要的标志。与家庭中法律针对不同辈分区别对待一样,法律对不同阶级触犯法律也作了区分,以尊犯卑,处分较轻,以卑犯尊,从重处罚,儒家的法律精准地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尽管儒家主张“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然而同罪异罚在整个封建王朝莫不如是。
瞿同祖在最后浓墨重笔地描述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中国法律,特别是成文法,最早其实源于法家立法。早期的李悝、商鞅,将法家思想成文化、制度化,赋予国家强制力,体现了法家虽不否认众人之不平等,但在法律上力求均衡,不避亲贤远近的观念。儒家的分析方法则从家庭出发,冀求严格遵循长幼有序的伦理观念,长辈较晚辈拥有更高的法律地位。相应的,在违法犯罪方面,晚辈较长辈则承担更重的法律惩罚。儒家冀求法律实现的是维护家族的和睦,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的目的。儒家极力倡导三纲五常,强调家族伦理,社会等级有序,而这些在早期的法律中基本很少得到体现。
当然,瞿同祖也不否认,儒法之争看似势不两立,但进入西汉以后,随着思想的整合、儒学的调整,礼法交融的局面逐渐展开。汉武帝之后,儒家通过修法、注法、造法等,逐渐改变了法家法律范式,通过重新弘扬“礼”,将法律的“刑”的功能,逐步调整到“德”的步伐上,成为维护社会规范的工具。随着儒家思想的演进和发展,到唐朝时,唐律已经发展到“一准乎礼”。法家所主张的重刑、平等的朴素观念已经鲜有痕迹。直至晚清修律,虽有立法技巧、刑名、刑罚之调整,但并没有颠覆性的变化。
抛开历史的成见,倘若仅从维护现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儒家法律在维护家族秩序与社会等级结构方面的确起了重要作用。从商周开始,尊卑、良贱之观念深入人心,如同当代之公平、正义观念一般,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维护这一在当时认为“天经地义”的理念无可厚非。从这个角度来看,现代人如对儒家法律缺乏公平、正义、平等而妄加评测,不能不说有“何不食肉糜”的感觉。从局部来看,立法技巧、刑罚手段、刑名设置,已经非常富有现代性,甚至中国传统法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废除了肉刑。但是,从立法思想、立法理念来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是进步还是倒退,却极难评价。作者分析论述详细严实,也未对这一问题下定论,可能也是考虑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极富话题性。这一迷人的话题,应该还会不断地吸引后学,从不同角度分析争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