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 人人有责
国家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是如何展开的?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法律如何定性?
涉恐怖主义犯罪法律又将如何严惩?
4月13日下午
北京一中院刑一庭负责人张鹏法官一行
走进军事科学院防化研究院
为现场600余名官兵带来了一场
国家安全专题法治宣传课
让我们一起来听讲吧!
一、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概况
我国国家安全立法既有《宪法》层面的规定,又有专门的《国家安全法》,还有《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这些法律相互配合,形成了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与涉国家安全犯罪
《国家安全法》作为一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的法律,在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起到纲领性作用。
(一)国家安全概念
《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法》将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网络空间、领土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问题,全部纳入了调整范围,体现为国家的主权、利益和荣誉不受威胁或侵害,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制秩序以及国家尊严和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同时也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从重国际转变为重国内,关注重点由传统安全领域扩展到了非传统安全领域。
(二)《国家安全法》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在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包括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公民的作证义务是远远高于普通案件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履行作证义务,拒绝提供证据,是要作为犯罪处理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与涉恐怖主义犯罪
(一)相关法条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法官提示
在网络上转发暴恐视频的链接地址,并被观看、评论,也可能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恐怖活动以暴力活动为主要方式,但是恐怖活动组织的终极目的并非暴力行为本身,而是通过暴力活动向广大公众传递恐吓信息来实现政治、社会等目标,作为普通公民,明知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视频资料,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进行传播或非法持有,客观上都是为恐怖主义的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扩大了恐怖主义的影响,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反间谍法》与涉密犯罪
(一)非军人犯罪
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情报
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二)军人犯罪
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3、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4、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军事秘密:
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