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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典型破产案例
作者:北京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1-05-01 07:37:22 打印 字号: | |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典型破产案例,由我院审理的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成功入选,这也是北京市法院入选的三篇案例之一。

北京破产法庭仅用时43天审结中航世新两公司重整案,是采用预重整模式审理的北京法院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本案有效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共益债务融资的认定、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处分、权益未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等规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下这起典型破产案例吧!

重大资产处置经债权人同意 有效保障债权人权利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案情简介】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世新两公司)系母子公司,主要经营燃气轮机的生产、研发等业务。2019年11月,中航世新两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两公司资产包括股权、厂房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应收账款等。

在征求债权人意见基础上,管理人制定了包括资产处置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除相应股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外,其他资产需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听取了管理人关于财产处置范围、拍卖价拟订、流拍问题等内容的汇报,就相关事项向管理人进行了询问,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中的资产处置内容,继续细化处置方式,制作详细的拍卖方案。管理人于实施处分行为前十余日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因财产处置方式符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对管理人的处置方式予以认可。最终,除报废的两辆汽车外,其他资产均全部成功处置,其中资产最短处置用时15天,最终资产处置总价5600万余元,单体资产最高溢价率为257%。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债权人会议决定重大财产处分,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债权人会议行使重大财产处分决定权是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提升债权人参与度和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是监督管理人勤勉尽责、实现程序公正高效的有力措施。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涉及全体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实现方式及实现程度,影响破产程序进程,理应由债权人参与和决定,并由管理人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

本案中,首先,管理人制作包含财产变价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其次,管理人依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进一步细化处置规则。最后,为避免出现管理人的处分行为缺乏监督的情况,法院要求管理人在实施处分前应向其报告,法院认真审查管理人的实际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上程序,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处分上的决定权得以充分保障,企业资产处置取得最佳效果。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