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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洗浴中心私下找人拔罐被烫伤 法院判决:伤者自身亦有责任!
作者:姜斐  发布时间:2021-05-06 21:16:22 打印 字号: | |

张某在洗浴中心搓澡,为图一时方便私下寻找不具备服务资质的技工王某提供拔火罐服务。因王某操作不当,造成酒精泄漏并将张某烫伤。本次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结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某日,张某来到李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搓澡。在搓澡之余,张某私下找到洗浴中心的搓澡人员王某为其提供拔火罐服务。不料因王某操作不当,造成酒精泄漏并将张某烫伤。经鉴定,因此次事故,张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致残率10%)。据悉,张某作为该洗浴中心的老客户,经常前来洗浴中心搓澡,一来二去私下找到搓澡工王某为其提供拔火罐的服务,每次张某都将拔火罐的费用直接转账给王某。这俨然已经成为张某和王某之间的默契。

这次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洗浴中心经营者李某与搓澡工王某对其所受损伤均有责任,故将其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对其损失承担责任。而洗浴中心经营者李某则主张洗浴中心没有拔火罐这项服务,张某与王某是私下交易的,与洗浴中心无关。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在洗浴中心为张某提供拔火罐服务,因其失误导致张某受伤,应对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主张其和王某协商直接把服务费用支付给王某本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未经过正常消费方式进行消费,而是在明知王某不提供该项服务时仍同意王某为其服务,其自甘风险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确认王某对张某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主张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且其陈述之前交易都是直接转账给技师,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洗浴中心或李某之间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故张某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张某认为,其与洗浴中心的经营者李某很熟,先前多次前往洗浴中心找人拔罐,都是私下转账给技师,其自身没有过错。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显示,张某在洗浴中心找到王某为其拔火罐,因操作不当,造成张某烧伤的损害结果。但应当注意的是,张某寻找技师以及技师为其服务的过程并未按照常规模式,通过洗浴中心而展开交易,张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亦显示拔火罐的费用是直接支付给了王某个人。虽张某一、二审中均称,因其与洗浴中心是合作关系,本案发生前已多次私下找技师服务并转账给个人,且得到了洗浴中心经营者李某的认可,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张某主张李某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但现有证据并不能显示李某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张某未通过洗浴中心安排,在未了解王某是否具有相关技能的情况下,要求王某为其拔火罐,放任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其责任比例适当,本院不予调整。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诸如推拿、足疗、针灸等一些养生服务逐渐进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但是,消费者选择这些服务时,应当本着为自己负责的态度,在深入了解养生场所的经营项目后,选择具有专业技能的技师,切不可一味寻求方便,忽视养生场所的经营项目,私下找人为自己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养生服务。如私下寻找不具备资质的技师从事相关养生服务,有可能不仅达不到养生效果,还会提升危险系数,还很有可能造成维权困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