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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法官:面对邻里糟心事,如何运用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好化解矛盾组合拳?丨一等奖文书展示
作者:一中院  发布时间:2022-01-06 16:54:5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品牌,北京法院连续第七年在全市法院开展“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从全市三级法院推荐的裁判文书中,评选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合计100篇。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三篇
梁某与卢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承办人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杨磊法官




感言


本案当事人因宅基地权属存有争议引发纠纷,多年来多次诉诸法院诉讼,积怨越来越深。在审理本案的时候,作为裁判者,我再一次感受到了涉邻里纠纷事情碎、纠纷大、矛盾深的特点。想着一纸文书出去后,双方大概率依旧是水火不容,作为裁判者,确实有一点无力感和不甘心。此时,我想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刚颁行的指导意见,里面对如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架构。于是我考虑,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如果能在开展文书撰写、做当事人工作等活动时,多思考如何有效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释法说理,从而确立类案审理思路,达到有效化解矛盾、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效果,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因此,本案二审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规范处理纠纷的同时,在论理中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我选择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上的“法治”和个人行为层面上的“友善”这两点内容展开,聚焦案件争议焦点的同时,亦符合法律规定处理以相邻关系、排除妨害为代表的涉邻里纠纷应遵循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的内在涵义,增强了论理的可读性、易懂性,彰显了刚性司法柔性的一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肖建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今年刚刚发布,如何具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裁判者尚处于探索阶段。上述指导意见是这类文书撰写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与此同时,裁判者也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对具体适用的案件类型、文书撰写体例和技巧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作用进行更多有益尝试。本案虽只是一起普通的邻里间纠纷,但却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如何在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的同时,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考验着裁判者的智慧。本案二审判决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准确归纳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并进行了全面深入分析,逻辑清晰、论理充分。对百姓邻里间陈年积怨抽丝剥茧地分析研判,选择“法治”和“友善”两点与本案争议最直接相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层层深入展开说理,以司法判决形式为基层百姓提供了明确的价值引领和行为准则,发挥了司法裁判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的功能,有较好的示范效应,值得推广借鉴。



基本案情

梁某与卢某是前后院邻居,梁家地势稍高于卢家。2012年5月,梁某拆除了两家间的石头墙,新建了房屋。2012年9月,卢某亦翻建了自家房屋。两家之间空地变窄,同时卢某砌起北院墙,搭建了石棉瓦棚子。2013年,梁某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院墙和棚子。后梁某再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申请宅基地确权。2015年3月及5月,梁某部分拆除了卢某所建北院墙,卢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016年,梁某利用其宅院西侧排水口直接向南墙外排放污水,为此卢某起诉要求梁某改排污水。2018年,梁某在其南院墙东侧开院门,并在墙外堆放杂物。2019年6月15日,卢某用梁某南墙外所堆放杂物将梁某所开南院门封堵,同时用水泥混凝土将梁某西侧排水管道堵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坚持对该地块享有使用权。另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经由梁某家南院墙下水管道向外流出的水包括了洗手间的污水。



精彩段落


对于本案当事人来说,双方也是因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不明确进而影响到各自日常生活的个体。因此,双方都不会因为产生争执和冲突而简单得到道德上的负面评价。但在法律已将排除妨害所涉问题纳入调整范围的情况下,对梁某和卢某各自的行为给予一个正确、恰当的法律上的评价,将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争议对双方生活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是本案中法院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和预想达到的目的,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这一个案中所应得到的正义。而本院经过综合评判,认定梁某要求清除堵在其房屋下水管道内混凝土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其一,现阶段梁某、卢某作为相邻关系方系不争的事实。对于梁某而言,不管其作为普通住户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还是作为经营者基于经营农家乐的客观需要,向外排放生活污水是不可避免的,但在排放污水的方式上需要有合理的选择。梁某家居北地势偏高,卢某家居南地势偏低,经由梁某家南院墙下水管道向外流出的水包括了洗手间的污水,且排出的污水并没有流向化粪池,而是直接排到了南院墙外的地面。如果任由梁某家持续排放污水,卢某作为紧邻梁某家南院的住户,其房屋及日常生活势必受到严重不良影响。这一结论的得出与宅基地使用权范围无直接关联,即使梁某家所排放的污水全部在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在尚有其他排放生活污水可能的情况下,这种对紧邻而居的邻居日常生活造成实质影响的排污做法亦不可取。


其二,在确定了梁某排放污水的做法已对卢某家构成妨害的情况下,本案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卢某用混凝土堵住梁某家下水管道的做法是否应得到法律上的负面评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卢某在堵住梁某家下水管道之前,并没有和梁某商量,从这个层面可以说卢某的做法有值得完善之处,但这并不直接意味着该行为是违法行为。一方面,卢某用混凝土堵住梁某家下水管道的做法,其实是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自力救济方式。如前所述,梁某排放污水对卢某家的妨害在堵住下水管道之前一直客观存在,双方因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争议而衍生出数次诉讼的经历,使得双方心平气和协商如何解决问题变得并不容易。因此,在卢某认为梁某家排污造成其利益受损时,在并未影响梁某家另行解决排水可能的情况下,其将梁某家下水管道用混凝土堵上的做法并无明显不当。另一方面,虽然已生效的裁判确认卢某对于排污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但这并不影响本案中认定梁某家下水管道内排放污水对卢某家造成影响的事实存在。在排除妨害纠纷中,是否构成妨害、妨害到何种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存在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双方之前的诉讼距今已有时日,而梁某家下水管道在被堵之前排放污水的事实却一直存在。法院根据现有的事实对排污行为进行评价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裁判原则。


其三,法院对梁某提出的要求将下水管道内混凝土清除的主张不予支持,在符合具体法律规定的同时,亦符合并希望彰显法治、友善的价值理念。法治、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的内在涵义。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融合互动,是我们这片法治文化土壤所孕育出的独特精神气质。法治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法治强调的是规则之治,根本目的是为了平等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梁某、卢某而言,双方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不明确引发的种种争议,是发生在身边的烦心事、糟心事,双方均不乐见。但利益冲突是社会常态,往往不能回避也无法选择,而解决因此产生争议的方式方法却见仁见智千差万别。法律不会苛求当事人在面对诸如本案争议时都有“让他三尺又何妨”的气度,但也不允许当事人的行为逾越法律。本案中,法院对于梁某的部分请求予以支持、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想要明确的就是法律保护权利,但是不支持把权利绝对化。把权利绝对化只会导致利益的尖锐对立和社会矛盾的加剧,最终不利于个人生活的安宁幸福和社会交往的和谐美好。因为法治社会既强调权利保护以定名分、辨曲直,同时也重视权利协调以止纷争、促和谐。如果说法治是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刚性规范存在,那么友善则更多的是对人与人相处的一种美好期待,是从个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友善之于我们每个人而言,并不陌生,这是中华文化千百年传承下来的智慧和精神,也是我们待人接物、对待邻里乡亲的基本遵循。与邻为善而不是以邻为壑才能真正做到睦邻友好、和谐相处,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一具体个案语境下对民事主体行为提出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我们也深知友善并不是单向的,需要相向而行。因此,作为本案裁判者,我们也真诚地希望本次裁决能够成为弥合双方裂痕的一个契机,希望双方均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友善地对待彼此,共享健康的邻里关系和美好生活。



 

 

 
责任编辑: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