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作为法官,我们不是办的案子越多越好,而是要通过我们办案,让矛盾越来越少,纠纷诉讼越来越少,社会越来越和谐,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这才是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国钧
走近单国钧副院长,那份独具的儒雅气场扑面而来。扎根民事审判工作二十三年,从一名普通干警到一线法官、审判庭长、再到副院长,角色虽变,立足民事审判的热忱却从未改变。心系百姓,情牵法治,是他念兹在兹的不懈追求。

把每一桩民事审判
转化为引人向善的推动力量
民事审判,大多是跟老百姓衣食住行相关的“家长里短”的“小事”。在单国钧眼里,“小事”其实并不“小”,就像一滴水,能折射出太阳光辉,一桩案,也能彰显法治道理。每一起具体的民事案件背后,不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体现着国家、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对于崇德向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和引导。他在审判工作中格外重视发挥民事审判对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功能作用,绝不让“小纠纷引发大问题”。

2021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高铁霸座名誉侵权案”。该案起因于罗某的高铁“霸座”事件,央视中文国际频道、财经频道对该事件进行了专题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侵犯了其名誉权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在此案的专业法官会议上,单国钧提出,这个案件的裁判不能局限于案件本身,而应将案件事实放在法律价值和社会治理的天平上衡量。要通过这一案件的办理,在法律适用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释放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的明确信号,让判决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教材。这一理念也成为全体参会法官的共识。
合议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作出了令人称颂的判决,为正当的舆论监督“撑腰”,在社会记忆中留下崇德向善的清晰印记。该案也被写进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在许多案件办理中,他都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把对法律问题的关注点
融入解决现实民生问题
有着近五年纪检监察工作经历的单国钧,对于公平正义、司法为民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他认为,司法审判不仅要解决好法律问题,更要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问题,司法公正的出发点不是司法人员的自我行为,而是人民群众是否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是否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他主动担当作为,妥善研究和处理辖区涉冬奥、涉非首都功能疏解整治、涉教育培训领域等重大民事案件百余件,组织研究涉长租公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业委会主体资格纠纷等问题的法律适用,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他积极推动家事审判改革,指导建立“离婚证明书开具机制”,累计发出离婚证明书百余份,在妥善维护当事人隐私、保障未成年群体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机制被评为北京法院第二届司法改革“微创新”优秀案例;指导建立“云探望”模式,有效解决实践中涉探望权纠纷“执行难”“不执行”突出问题,《法治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

2020年以来,面对疫情对民生的冲击,他积极组织开展涉疫情民事法律问题调研,形成30余份高质量调研报告。先后组织召开“战疫能动司法,聚焦权益保障”等新闻发布会,“疫情期间劳动争议焦点问题解读”等专题研讨会,保障百姓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为保证疫情期间审判工作不停摆,他积极推动运用“云诉讼”“云审判”工作模式,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了便利。

紧盯老百姓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
探索社会治理的法治路径
这些年,单国钧在调查研究方面倾注了大量心血,成果丰硕。他认为,调查研究不仅是一名民事法官理论联系实际、研究解决问题和提高自身能力的基本方式,也是从更高层次解决老百姓司法诉讼“急难愁盼”问题的“更进一步”,是司法审判工作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单国钧先后出版个人法学专著1部,发表法学论文40余篇,获评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一等奖、二等奖,多篇案例入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编写《物权法审判疑难问题精解》《北京法院典型民事审判案例研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案例解读》《最新房地产典型案例评析》等多部实务研究书籍,组织完成北京法院22个项目、96万余字的民事审判规范编写。

他的调研重点始终围绕着老百姓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从医疗纠纷、房屋买卖、婚姻家庭,到邻里关系、劳动争议和物业服务,几乎涵盖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民事审判的各个领域。如,针对医疗损害纠纷化解,依据当时的法律框架提出“二元化”处理机制,主张对医疗美容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在仅有《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主要依据的背景下,提出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各类问题的基本裁判规范;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情况下,提出对涉限购政策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对一房数卖买受人均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提出履行合同顺序和无权处分的范围及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等等。他调研成果的诸多亮点在全国法院系统具有开创性,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直接借鉴、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