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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特刊丨“老告老”难解“老养老”,该如何赡养高龄父母?
作者:一中院团河法庭  发布时间:2022-10-04 11:00:16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现,近年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在此类纠纷中,“老养老”赡养问题、低收入家庭养老问题和空巢老人精神赡养问题尤为突出,这三种情况在有的家庭甚至重叠出现。对于高龄父母究竟要如何赡养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老养老”子女退休多病经济上帮扶难 高龄老人需求和老年子女经济能力均需考量

如今,赡养案件原告为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而被告即原告子女年龄也已达60周岁以上的情况越来越多。父母和子女在年龄意义上皆为老年人,两辈人其实都需要子女的赡养。

89岁的李老太就是一起“老养老”赡养案件的原告。自打老伴儿去世后,她就开始独居生活。李老太一直没有工作,以前她主张靠老伴儿的收入维持生活,老伴儿去世后,她就将自家的一间房屋对外出租,每月靠低保和3000元的租金收入生活。但李老太感觉自己身体日渐衰老,虽然有新农合医保,但日常所需自费药品、护理的开销也日益增大,而自己唯一的儿子大龙平时却不曾在经济上对其进行帮扶。无奈之下,李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大龙按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我今年66岁,也是老年人了。我们夫妻退休工资不高,孩子毕业后也在家待业,还要靠我们两个人养活。我和妻子患有多种老年基础病,长年看病吃药花销大,而母亲还有房租收入,钱是够花的。”因此,李老太的儿子只同意每月给付老母亲500元。对此李老太表示,以后去养老院或雇人照看费用特别高,她需要攒点养老钱。

法院认为,李老太现年逾古稀,经济收入低,儿子大龙应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李老太日常开支、大龙收入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大龙每月支付李老太赡养费1000元。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吴扬新法官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一般而言,确定赡养费标准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费的内容主要包括:老年人基本赡养费、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以及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老养老”赡养案件,因父母与子女双方均为老年人,为了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院审案确定赡养费标准时,除了考量被赡养老人实际需求,还着重审查和考量同为老年人的赡养人实际经济能力,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个案因素等综合酌定赡养费数额。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更注重调解工作,会与老年子女的下一代就赡养的情况沟通协调,努力促成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营造养老敬老的和谐氛围。


二、“低收入”与老龄化难题重叠家庭养老有难度 尽可能探望并提供力所能及经济扶助

很多老人身体状况衰退,保姆费和养老院住院费日益增加。当低收入人群和社会老龄化两大社会难题重叠在一起,问题则变得更加复杂。低收入家庭养老类案件,一般表现为老人和子女双方的经济状况均不佳。需要被赡养的老年人往往无收入、或因退休年限较早等原因自身的收入较低;而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有的退休工资微薄且自身家庭经济困难,有的则长年无业且无收入来源,靠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在诉讼中,有的子女提出自己经济困难,履行赡养义务能否不支付赡养费,而是以探望老人提供精神抚慰的方式?

在北京生活的安老先生现年88岁,老伴去世多年,他的四个子女中有两位也已经过世了。安老先生每月退休工资为3000元,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个儿子今后每人每月给他1500元赡养费。

而安老先生的两个儿子大安和小安也上了年纪,均已年过50岁。大安经济条件好于小安,每月有退休金5000元。小安平日给人打打零工,每月收入都只有2300元左右。大安同意支付“合理”的赡养费用。小安则提出他与老父亲居住在同一小区,因自身收入较低无力支付赡养费,但可通过经常探望老父亲,给予其精神抚慰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在庭审中,安老先生并不同意小儿子的提议,认为既然子女和自己不住在一起,自己还是拿到赡养费比较有保障,如果自己有事,同住一个小区的儿子过来很方便,还是可以帮忙照顾一下的。经法院询问,老人坚持要求两子女以支付赡养费的方式进行赡养。最终,法院判决大安每月向安老先生支付1000元赡养费、小安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

吴扬新法官认为,赡养义务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经济困难而免除。赡养可以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采用提供生活费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子女应尊重被赡养人对赡养方式的选择。老年人主张子女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关于赡养费的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又要照顾到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子女应考虑父母对赡养方式的选择,尽可能顺遂长辈意愿,同时尽可能地对父亲探望、陪伴,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供经济扶助。父母一方在保证自己生活质量的前提下,亦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家庭生活需要,与子女心平气和协商赡养费事宜。


三、“空巢老人”要求子女精神赡养增多 子女不能因经济条件好而拒付赡养费并要“常回家看看”

随着“空巢家庭”越来越多,老人独自生活的比例逐渐增大。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许多老人在经济自足的基础上,更渴求子女的精神赡养与亲情关怀。一些高龄老人不主张赡养费,仅要求子女给予精神上持续性慰藉的精神赡养类案件亦逐渐增加。

因曾反对女儿的婚事,杨老太和女儿王女士一直关系紧张,双方互不联系。王女士婚后多年来没回家看望母亲。杨老太给女儿打电话、发信息,女儿均不予回复。思念女儿心切的杨老太遂起诉要求女儿对她予以照料,每月定期探望一次,而未主张赡养费。法院认为,王女士与母亲断绝联系,未尽到完整的赡养义务,现杨老太要求女儿每月探望一次,符合常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杨老太的诉讼请求。

老张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名下资产较多。他与儿子张先生曾因经营公司理念不同,经常发生争执。张先生以在外出差为由,常年不回家看望老张。于是,老张起诉要求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2万元,并至少每隔半年回家探望他一次。

“我不是不探望,是老出差,忙过这段就回去。”张先生还称,虽然他年薪不低,但他父亲生活富足,财产收入远高于自己的,无需他付赡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老张主张探望的诉讼请求,并酌情判令张先生给付每月赡养费5000元。

吴扬新法官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因此,子女不得以老年人经济条件比自己好为由,拒付赡养费。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赡养老人并非单纯是经济上的问题,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更需要子女的关照。有些老人经济上比较富足,但在精神上更需要子女的慰藉。子女应该在百忙之中“常回家看看”,倾听父母的需要,让老人精神上有所寄托,消除孤独感、危机感。(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文原载于《北京晚报》2022年8月2日第10版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