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前夕,北京一中院民六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联合举办“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之公益普法线上讲座。
活动中,民六庭法官吴博文以“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规则的运用”及“劳动争议涉疫情常见问题分析”为主题进行了授课,法官助理高天琪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女性就业保护”主题进行了分享,并提示企业应及时根据新修订内容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等。24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一起来看看“云”讲堂有哪些内容吧~
一、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护重点解析
1、反对就业性别歧视
反对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的相关规定对于扩大女性工作选择的范围,保障女性的自主择业空间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明确禁止面试时询问女性婚姻状况、受孕计划等涉嫌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为女性择业创造了更受尊重的环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保障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用人单位负有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义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明确性骚扰行为定义,并进一步完善职场性骚扰的预防、处置机制,为女职工的维权减轻了阻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提醒用人单位,需要尽快依法建立相关机制,落实相关措施。
(2)隐私权等人格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健康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二、“三期”女职工保护
涉“三期”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类纠纷:
一是用人单位违规调岗降薪,引发女职工索要工资待遇纠纷。
二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引发女职工索要生育费用及产假工资纠纷。
三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生育津贴与工资之间差额引发的纠纷。
四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撤销解除决定或支付经济赔偿金纠纷。
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对用人单位提出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建议:
1、加强培训,合理调岗;
2、规范用工管理,履行协商程序;
3、保障女职工休假结束依法返岗的合法权益;
4、灵活用工方式,给予适当包容;
5、因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履行法定程序;
6、通过国家优惠政策降低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