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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民法典》进校园之“开学第一课”——一起认识人格权
作者:宋莉  发布时间:2023-02-21 09:31: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宋莉走进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为该校初高中千余名师生讲授“开学第一课”。


本次法治宣讲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为主要内容,旨在帮助初高中学生了解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提高人格权保护意识。宣讲介绍了《民法典》的体例及发展历程和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从四个真实案例引入,分别介绍了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权、肖像权、人身权保护禁令、网络名誉权的相关内容。首师大附中第一分校师生们表示,这次讲座主题鲜明,带领大家加深了对人格权内涵的了解,通过通俗易懂的案例告诉大家如何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尊重他人、保护自己的人格权益。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本次“京法巡回讲堂”的重点内容吧!

案例一: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权

赵小A的父母离婚后,赵小A一直跟随母亲曹某共同生活,曹某遂将赵小A的姓名变更为曹小A。曹小A在小学、初中一直使用“曹小A”这一姓名生活学习,还参加了国际、国内小提琴大赛并多次获奖。2022年,曹小A的父亲赵某擅自到公安机关将曹小A变更回赵小A,给他的学习、生活、参加赛事等带来了很多不便。赵小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配合将赵小A的姓名变更回“曹小A”,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是自然人区分的重要标志,是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姓名决定权、改动权、使用权,包括请求他人正确称呼自己姓名的权利。本案中曹小A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独立行使姓名权,但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能够了解姓名对于自己生活、学习的意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影响。未成年人姓名权纠纷处理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


案例二:未成年人肖像权

小K是一名十岁的小学生。刘某是某短视频平台的用户。2022年4月,刘某在该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两段以“路边偶遇网红熊的搞笑瞬间”为主题的短视频,视频内容为路边身穿小熊玩偶服装的人与一名未成年人小K对话、合影的搞笑画面,其中第一段视频是小K在现场与玩偶对话并合影的画面,视频清晰可见小K的面部形象;第二段视频内容与第一段视频画面相同,但小K脸部被打上“大便”形状的卡通贴纸。小K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删除两段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K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涉及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具有极强精神属性。任何以丑化、污损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都有可能对肖像权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包括还没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婴幼儿,同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禁止通过各种方式恶意丑化、污损未成年人的肖像。在发布或转载相关视频时,应提高尊重人格权益的意识,加强内容审核,对可能曝光他人肖像、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马赛克等技术处理。


案例三:人格权保护禁令

小丁与小王曾经是某初中的同班同学,但双方在校期间曾因琐事有一些矛盾。初中毕业后,小王偶然得知案外人小张有偷拍的小丁的隐私视频,随后找到小张向其购买。随后,小王通过社交软件把小丁的隐私视频转发给小丁的校友、同学、亲属等二十余人,并且还借此视频在网络上对小丁进行语言骚扰和威胁。小王的行为给小丁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于是小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禁止行为人小王存储、控制及传播涉案视频,并禁止行为人借涉案视频对申请人小丁实施网络威胁、骚扰等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行为具有侵害小丁人格权的主观故意,且具有侵害小丁隐私权的极大可能性,具有危险以及现实紧迫性,故对小丁的申请予以准许,作出了人格权保护禁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保护禁令能够快速阻止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避免恶劣影响进一步扩大,适用于紧急状况下的权益保护。

人格权保护禁令是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如果行为人不严格遵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未成年人网络名誉权

小晶与小丽是高中同学。一天,小晶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了一条“爆料”,“爆料”并未指明主人公,但发布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且带有较强的侮辱性。消息引来多位微信好友前来“吃瓜”,并纷纷在评论区讨论说的是谁。小丽看到了这条朋友圈,知道小晶说的是自己,于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对“爆料”进行了明确的澄清和回应。由于情绪激动,小丽同样发布了带有侮辱、攻击性的词语。当天晚上,二人在高中年级校友群里用语音、文字等方式多次互相侮辱、谩骂,内容不堪入目。这一事件给小丽和小晶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不良影响。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晶未指明其发布内容针对的当事人是小丽,但是第三人能够很容易从相关特征判断出当事人是小丽。小丽为维护自己的名誉形象进行澄清并无不当,但其采用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的方式维护权益的方式明显不当,已经超出合理且必要的范畴。小丽和小晶的行为均损害了对方的名誉权,故双方均应对自身的不当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无论是在网络世界还是现实世界,文明、友善、和谐应当是我们始终秉持的社交态度。同学关系应当比一般的社会关系更加亲密、友爱,因为一些私人矛盾去诋毁、辱骂他人,发泄情绪,不仅会触犯法律、损害他人利益,也会把自己推向道德和法律的边缘,给自己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同时降低自己的社会评价。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