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邀请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吴博文法官,通过两个工伤案例深入解析《民法典》和劳动法中有关工伤的相关规定,指导劳动者在遇到工伤之后正确维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2013年9月,王先生与北京某保安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按照保安公司的安排,王先生被派往一家单位担任保安员。一天凌晨3点多,王先生在巡逻时被石头砸伤,导致其右眼结膜异物,晶状体脱位,从此落下了残疾。2014年10月,王先生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认定,王先生伤残等级为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然而,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也拒不支付伤残津贴。王先生无奈之下联系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进行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尽力为他提供帮助。
但是由于单位一直不主动支付伤残津贴,而伤残津贴的标准定期调整,这就导致王先生必须隔一段时间去申请一次劳动仲裁,索要前一段期间内已经发生但是单位没有支付的伤残津贴,这使得他的维权变成了一场耗日持久的接力赛。
法官提示
劳动者不幸遭受工伤之后往往会慌了神,再加上不懂工伤相关的法律规定,更是六神无主。在这种情况下,尤其要让自己保持冷静。
首先,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一方面,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比较多且比较专业,劳动者自身往往无法准确系统地掌握,这显然会影响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申请认定工伤的程序具有时效性,如果劳动者没有及时维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可能会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要及时地、持续地敦促用人单位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不要在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轻易就善后事项订立一次性了结的协议。实践中,有些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出于逃避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考虑,会选择不去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而是提出与劳动者订立一次性了结协议。如果劳动者在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轻易订立了上述协议,可能会导致其得到的补偿远低于法定补偿,并且已签订的协议对之后的维权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案例二
2020年11月,小张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影视制作工作。入职仅10天,小张不幸在上班路上发生了车祸。事发后,小张与公司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此后,小张一直在家中休养。
2020年12月底,小张突然接到任女士打来的电话,由于公司面临破产,任女士受公司委托办理小张工伤善后事宜。后公司在未取得小张同意的情况下,向社保部门提交了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小张得知此消息后,重新提交了工伤申请。2021年3月,任女士又给小张打电话,告诉他公司不再配合进行工伤认定,并单方面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小张既担心没有公司的配合,工伤认定无法顺利进行;又担心公司面临破产,自己不能继续索要工资以及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此外,公司能否以面临破产为由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小张陷入了迷茫。
法官提示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在公司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小张可以依法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即使公司进入了破产阶段,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属于清偿顺序靠前的款项;《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此,小张可以依法继续索要工资以及工伤的相应待遇。
再次,现行劳动法律排除了用人单位在法定的解除情形之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空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该规定可见,该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突破该法,另辟解除劳动合同的蹊径,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面临破产风险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之后,劳动合同才依法终止。因此,某科技公司在没有被依法宣告破产之前,不能以面临破产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关系。
工伤知识小贴士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三、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四、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首先要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的近亲属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
1.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提出申请的时间为:
(1)如果是事故伤害的,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如果是职业病的,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或拒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
(1)如果是事故伤害的,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如果是职业病的,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部门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