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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 普法宣传进农村 司法助力乡村振兴
作者:童晶晶  发布时间:2023-05-27 09:33:38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近日,北京一中院民四庭赴门头沟区斋堂镇马栏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普法活动结束后,北京一中院民四庭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土地承包管理处签署《关于建立涉农土地纠纷联动工作机制的合作协议》,共同探索社会管理新模式,在诉源治理上持续发力。

首先,民四庭副庭长邵普就涉农村土地纠纷以及耕地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普法宣讲。涉农土地纠纷具有案情复杂、政策性强等特点,针对村民法律知识储备薄弱的特点,民四庭以发放法律知识问答册的方式进行普法,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法律专业问题现场发放《涉农法律知识问答》宣传册,对村民关心的土地权利种类、如何依法行使权利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同时,邵普法官着重提示村民保护耕地。他说道,耕地是国家珍贵资源,切不可随意撂荒、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接下来的环节,民四庭法官助理童晶晶为村民解读土地经营权发挥融资功能的相关规定,详细讲述三权分置的背景、意义以及《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设立、流转、登记、抵押的相关规定,打消村民对于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的顾虑。“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以前若农民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为了失地农民,没有了社会保障;而此后,农民有了土地经营权,不仅不失去土地,还能得到切实的红利,对外流转、入股分红、贷款融资,实实在在让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村民朋友听了法官的介绍,心情很激动,表示,“国家给我们农民增收指明了新路子,我们都很兴奋。”

互动交流环节,村民对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法官开展交流,涉及衣食住行等大事小情。法官运用专业知识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给村民讲解,引导村民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村民的交口称赞。

知识问答要点


01农村土地包括哪些

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02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03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指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和“四荒”地的其他方式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04有权承包农村土地的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承包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05土地承包的程序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06土地承包应遵循的原则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土地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合法。


07农村土地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08农村土地承包方承担的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09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上述期限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延长。


1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