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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丨法护营商 普法进企共促治理
作者:郭民妍  发布时间:2023-11-01 08:41:58 打印 字号: | |

购房人什么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跳单”?当中介遭遇被“跳单”,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为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诉源治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助力打造诚信、公平、高效、安全的房地产交易环境,近日,北京一中院民一庭联合清河法庭将普法视线聚焦房地产经纪行业,赴企业开展普法宣讲,深入了解涉“跳单”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结合一中院审理涉“跳单”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规范房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纠纷实质化解的对策和建议,并向企业赠送北京一中院编写的《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书籍,切实推动企业加强合规建设、优化管理模式、预防涉诉风险。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次普法活动中的几点小提示吧:

1.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由此可知,“跳单”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2.如何认定“跳单”中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实践中,多家中介可以掌握同一房源信息,而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多家中介了解到同一房屋信息。这就需要准确判断委托人与相对方最终达成交易,究竟利用了哪家中介提供的服务。中介人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交易信息和交易机会。如果委托方“跳单”,中介人往往没有机会完成除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机会之外的其他中介服务内容。因此,一般而言中介人向委托人或相对方披露了交易信息、提供了交易机会,即可以认定中介人完成了关键性的中介服务。

3.中介方如何规范自身行为?

一是加强合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规范培训考核,及时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提高中介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强化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

二是履行好提示注意义务。在签约时,应提示委托人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做好对重要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向委托人充分提示和告知“跳单”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注意确认委托人的身份及有无公司授权。

三是规范签约程序。中介工作人员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提供服务前对委托人的身份进行必要审查,服务过程中注意对服务内容及双方沟通内容的记录留存,做好书面材料、视频资料或电子证据的保存和收集。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