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中院在全国首创履行保证金制度,有效解决了专利侵权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案涉专利提起无效审查后的执行问题。
在T公司与Y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两案中,判决认定Y公司侵犯T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赔偿T公司合计7万元等。判决生效后,Y公司针对T公司的2项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审查。在进入执行前,1项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执行立案后,另1项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立即也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将针对两份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要求中止执行。一般情形下,案件执行可以进入中止状态,需要等待行政诉讼或民事再审的终局结果再恢复执行。但Y公司是上市公司、A级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目前只有这两个案件涉及执行,其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已经影响了其正常商业活动;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Y公司企业信用的影响越大。故,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专业执行团队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出发,经与T公司与Y公司反复沟通,申请执行人T公司同意被执行人Y公司先行将全部案款转入法院作为履行保证金,待终局裁决作出后,再决定该笔款项是发还T公司或者是退还Y公司。其间法院先行结案,不对Y公司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同时,依申请向Y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Y公司的商业信用不受影响。
在这起专利侵权民事执行案件中,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专业执行团队没有机械适用中止执行,而是在全国首创了“履行保证金”制度,平等维护了双方企业的正当诉求,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执行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令双方涉诉企业均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专业执行团队始终秉持“如我在执”的执行理念,坚持因案施策,能动执行。该团队还推出了履行宽限期制度,即对信用好、具备履行能力,但暂时存在困难的被执行人,给予其履行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不影响其经营活动,履行完毕后,还可依其申请出具《信用修复证明》确认执行完毕,及时恢复企业信用。
履行保证金制度、履行宽限期制度与北京一中院此前推出的信用修复证明机制有机衔接,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正当权益的影响,共同助推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