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京法巡回讲堂 | 正确看待继承,维护和谐家庭
作者:王明夫  发布时间:2024-08-09 17:56:17 打印 字号: | |


8月6日,团河法庭庭长赵兰及法官助理王明夫走进石景山区久筑社区,围绕继承相关法律问题,为社区居民带去了一场生动的普法活动。

法官助理王明夫结合司法实践中继承纠纷的相关案例,分别介绍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对不同种类遗嘱需要注意的共性及个性问题进行讲解,并针对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向居民作出提示。普法讲座结束后,参与的广大老年居民纷纷提问并展开热烈讨论,赵兰庭长详细解答了居民们关心的继承问题,并从如何避免继承纠纷的角度,给出专业法律建议,引导广大居民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知识为幸福家庭护航。

一、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的遗产继承方式。因此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适用情形

继承开始后,如有以下情形,可适用法定继承:1.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身份要求

法定继承人要依据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家庭关系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7条、1129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分配原则

 一般情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特殊情形: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二、遗嘱继承的概念及注意要点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继承的特点

1.遗嘱继承必须满足遗嘱人死亡和所立遗嘱合法两个法律事实,否则遗嘱继承不能发生。2.合法有效的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的个人意志,与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3.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之中选择,但继承人不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四种常见遗嘱订立时的注意要点:

1.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要点:1.自书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字迹,包括遗嘱的主干部分,也包括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的年、月、日。2.遗嘱人的签名必须是遗嘱人的正式姓名,而不能是笔名、艺名等。3.如果遗嘱内容不止一页,遗嘱人既可以在每页上都签名,也可以只在最后一页签名。4.遗嘱人注明日期时,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5.自书遗嘱的内容尽量避免大面积的涂改、增删,如有涂改、增删,遗嘱人应在涂改、增删的地方签名确认并注明涂改、增删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要点:1.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书写、见证人见证需具有时空一致性,遗嘱人不得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另行找其他见证人签名表示见证。2.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见证人包含了代书人,即代书人可以身兼代书和见证两种职责。4.代书人书写完毕遗嘱后,应将遗嘱的内容向遗嘱人进行宣读,或将代书的遗嘱交由遗嘱人审核。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要点:1.打印遗嘱需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使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见证人应全程在场见证。2.遗嘱人、见证人应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 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条实际规定了两种遗嘱形式,一是录音遗嘱,二是录像遗嘱,录音遗嘱只能记录遗嘱人的声音,而录像遗嘱既可以记录声音,也可以记录影像,更为直观、更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注意要点:1.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应确保音像资料的完整性,以“一镜到底”的方式录制,录制过程中不要关机、暂停。2.遗嘱人、见证人需全程在录像画面中,尤其是面部图像要清晰可辨。3.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清晰准确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自报身份证号码以便确认身份。4.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录音录像中准确、完整的记录年、月、日。5.录制完毕后的音像资料需妥善保管音像资料的原始载体,不得剪辑、拼接、删改。


三、导致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

遗嘱实质要件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遗嘱有效需具备三个实质要件:1.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是否具备遗嘱能力以其订立遗嘱时的状况为准,订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遗嘱应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遗嘱意思必须是遗嘱人自愿表达的,且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想法一致。3.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如果是继承人伪造或篡改遗嘱,还可能因此丧失继承权。

遗嘱见证人不符合见证的资格条件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中,“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是一个兜底性规定,需要结合个案判断,例如在代书遗嘱中由盲人、不识字的人员作为见证人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实践中,常见遗嘱人因对于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认识有误,在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等,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