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回应群众司法需求,进一步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北京市一中院团河法庭在第七个宪法宣传周连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团河法庭庭长赵兰、副庭长吴扬新及法官助理王欣、杨晔分别前往北京市石景山区何家坟社区、天和街社区及某部队,为社区居民和部队官兵开展家事纠纷专题普法讲座。
讲座内容聚焦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各类遗嘱订立要点等继承注意事项,就财产处置向居民提供了建议。讲座结束后,社区还安排了现场问答环节,参与的居民朋友纷纷就自身关心的婚姻继承等家事法律问题进行提问,赵兰庭长均给予了详尽耐心的解答。活动现场氛围热烈,普法活动贴近百姓心声、解决实际需求。
01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子女、养子女和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0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什么情况会扩大?
1.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03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04遗产按照什么原则分配?
一般原则是均等分配,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多分的情况: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请注意这里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少分或不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05怎样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1.经济上为老人提供扶助供养。
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比如共同生活、经常照料,可以体现为陪伴父母、送医买药、精神慰藉等。
3.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的帮助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一般来说,对于偶尔给几次钱、看望几次、购买一些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义务。
06各类遗嘱订立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自书遗嘱
1.遗嘱全部内容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即遗嘱的全部字迹是自己手写。
2.落款签名为遗嘱人亲笔手写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名字,不能是按捺手印或者盖名章。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齐全的日期,即写明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
4.尽量避免大面积的涂改、增删,如果涂改、增删不可避免,需遗嘱人本人亲笔改写,并在涂改的地方签名确认,一并写明涂改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
1.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书写、见证人见证必须具有时空一致性,应同时且在同一场合进行,遗嘱人不得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另行找其他见证人签名表示见证。
2.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人代书,即见证人包含了代书人,但见证人不能等于代书人,两者人数应总计两个以上。
3.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签名,且均需要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1.参照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人需见证电脑书写遗嘱和打印机打印遗嘱两个步骤的全过程,不得事先打印好遗嘱后再另行找见证人补充签字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或录像遗嘱
1.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应保证音像资料呈现的完整性,使用一镜到底、全程无休的方式录制,期间不关机、不暂停。
3.遗嘱人、见证人均需全程在录像画面中,镜头对焦,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要有体现,尤其是面部图像更要清晰可辨。
4. 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该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即均需清晰准确口述正式姓名和日期,而非在遗嘱封存材料上手写姓名和日期。
口头遗嘱
1.仅适用于危急情况,如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突然生病等。
2.必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时刻仅遗嘱人自己一人无法立口头遗嘱。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使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的应急功能丧失,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
4.被继承人生前曾向家人或者他人表示死后将财产留给某继承人,仅能成立想要留下相应遗嘱的口头表达,而非成立口头遗嘱。
07见证人不能选择什么样的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08两大常见误区是什么?
接受遗赠和遗嘱继承不同,有时间要求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赠。与遗嘱继承的最大区别在于接受遗赠需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意思表示,即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处分非个人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对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认识有误,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会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不因一方去世改变财产性质,仍为双方共同财产而非转变为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表述为“某财产属于我的部分由某某继承”。
法官提示
1.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均有按照个人意愿传承自己财产的自由,继承人无权因父母没有将财产处分给自己而不履行赡养等法定义务。
2.采取何种形式应提前谋划。如果老年人有通过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想法,尽量在意识清醒、行动方便的时候开始准备,避免不可控意外发生。想法变化时可以撤销、变更之前的遗嘱或重新订立遗嘱。
3.严格审慎遵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如财产复杂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让专业人员帮忙把关;见证人的选择尽量选择没有厉害关系的人员,比如居委会、村委会、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等,避免出现影响遗嘱效力的可能。